Sunday, December 17, 2006




 
總統的特殊刑事地位



2006.12.15【自由時報】

■ 王思為

法國現任總統席哈克,在他的第一屆總統任內被指控涉及多起當選前所發生的案件。就此,法國曾對現任總統能否擔任證人一事引發了激烈的爭辯。這項爭辯一直到二 ○○一年十月十日最高法院的判決出來後,清楚地說明現任總統不得成為證人,並明白地界定出總統豁免權與司法優遇的範圍,才使得多年來翻攪法國政局的這項憲法爭議落幕。台灣目前也陷入同樣的憲法爭論,以下分別從五點說明總統特殊之刑事地位:

一、憲法職位之保障。廣義的豁免權,特別是總統不受侵犯這部分,是為了要保障此項職務功能的充分發揮,所以豁免權並不是憲法給予個人的保障,而是針對職位的保障,因此關係人不存在放棄此項保障的可能性。這項豁免權的保障屬於總統的憲法責任,無法與總統職務切割,總統無權決定要或不要。

二、維護憲法完整。任職總統者在任內無權自行暫停總統職務的行使,所以總統一職跟擔任職務的個人無法分開。既然兩者無法分開,那麼針對總統職務豁免之保障,就必須透過擔任總統者之司法優遇原則來加以確立。若司法優遇原則一旦遭到破壞時,總統職務所受之憲法保障也就立刻被卸除。因此司法優遇原則是維護憲法完整的必要設計。

三、證人適格的問題 。總統在任內除了總統的身分以外不具其他身分,所以總統成為證人的能力在任期之中是被司法優遇原則凍結的。就這點來檢討有關總統作證一事,不論是總統個人主觀的意志抑或是被動地傳喚,都是不被憲法所允許的。

四、權力分立之確立。總統職位的保障,是為了要避免「司法邏輯」與「政治邏輯」兩者產生混淆。總統的去職與否是政治選項,不是司法選項。即便最初是因為總統的刑事責任問題啟動了總統解職的審理機制,當一旦進入審理程序時,這個刑事責任立刻轉換成了政治責任。因此豁免權的設計目的在於讓國家處於安定穩健的軌道上持續運作,讓看似簡單的權力分立原則受到完整的保障,讓政治的歸政治、司法的歸司法。

五、公共利益之保障。總統享有豁免權並不意味總統個人的刑事責任得以免除。它只是一種專為總統職務所設計的司法優遇,旨在推遲刑事責任的處理時程。此項有別於普通法的制度是為了要維護國家體制的安定、維護公共利益,並不讓總統在執行職務時遭受無謂的政治紛擾。憲法中特別強調總統一職不受普通法的審理,用意就是要讓政治責任先行、刑事責任後至。因此遇到與總統有關的案件時,對法官來說唯一的選擇只有無條件接受司法優遇原則,逕行宣布「無管轄權」暫停所有司法審理的程序,待其卸任之後再繼續審理。

(作者為公務員)



審檢雙殺台灣憲法尊嚴



2006.12.15【自由時報】

■ 李鴻禧

今年十一月上旬,國務機要費案偵查終結,檢察官陳瑞仁將總統夫人吳淑珍及其幕僚等四人以貪污罪名起訴,並將陳水扁總統列為共同正犯,第謂「總統所涉貪瀆罪嫌,因受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俟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追究」。此一明顯踐踏憲法之違憲起訴,引起社會各界驚愕譁然。

在現代國家比較憲法上,幾無例外的,都設有總統刑事豁免權之規定。美國憲法雖未規定總統享有豁免權,但依美國法務部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及二○○○年十月十六日兩度發布之正式公文,都認為「總統是國家的象徵元首,刑事程序對總統之傷害,將會損及政府整體機制之運作,包括外交及內政事務」。「對於現任總統進行任何種類之刑事訴追,都會違憲地損害行政部門運作憲法所賦職責之能力」。因而確認依據美國憲法權力分立精神及其所賦予總統職責,總統當然享有刑事豁免權。抑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八二年Nixon vs. Fitzgerald案,也判示依據權力分立傳統,總統就其任內之職務上行為,享有絕對豁免權;其理由在於,避免總統在運營其憲法職務時,因擔心其責任而過度畏縮拘謹,以致減損其作出最佳決定之空間與能力。此一判例甚至將總統之「職務行為」,擴大到「其職責之外緣」;強調總統之有豁免權係憲法上理所當然之事,無待於明文規定。

法國最高法院在二○○一年十月十日「有關總統刑事責任案」,以全院大審判庭第四八一號釋示,「共和國總統於其任內無論任何犯行,皆不能在普通法律的刑事司法程序中,擔任輔助證人、被起訴、被傳訊或被移送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所定出庭擔任證人義務之規定,並不適用於總統;因為此項作證之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九條具有強制性質,並能動用公權力執行且處以刑事罰責。然而,最高法院僅能審理總統於執行職務時所犯叛國罪,因此對於總統於叛國罪外的犯行,無法依照普通法律之刑事司法程序加以訴究,法定追訴期間應予順延。」這種法律觀點,殆已成為比較憲法上普世通說。

日本憲法為貫徹行政首長之刑事豁免權,以維權力分立與制衡,更在憲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內閣各部會首長及其他閣員在任職中,非經內閣總理同意不受訴追。旨在建立「防火牆」,以防檢察或司法機關,借偵辦審判總理部屬來牽連總理,脫法違反憲法保障行政首長刑事豁免權。事實上,早在一九四八年九月,日本眾議院依憲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傳訊內閣總理吉田茂到國政調查會作證;吉田總理就以憲法第七十五條為援據,相應不理避開由此引起刑事訴究;如今日本憲法學界也以總理具有刑事豁免權為主流通說。由此可見美、法、日等憲政先進各國,咸都肯定行政首長應有刑事豁免權,在任期中不受檢察或司法機關訴究其刑事責任,不必出庭作證、被傳訊、被起訴、被移送法院、被審判、被判決及被執行。

縱令台灣的檢察機關、包括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檢察長及承辦國務機要費案的檢察官,對前述比較憲法的理論與實例都欠缺應有的理解;單以破綻百出的刑事訴訟程序及起訴書,將本案移送法院,就結結實實的違反了憲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上一代憲法學者林紀東教授指陳:所謂刑事上之訴究,係指檢察官對嫌疑者之偵查訊問。薩孟武教授也闡述:所謂刑事上之追究,係指檢察官對犯罪嫌疑者之偵查訊問。同時,刑事法學界及實務界,像褚劍鴻、蔡墩銘、林山田、林國賢等,也都確認憲法第五十二條是「刑事訴訟法對人效力之界限」。他們異口同聲地主張檢察官對於總統並無依刑事訴訟法為偵查、起訴、不起訴之權力。國務機要費案陳瑞仁檢察官既然認定陳總統為共同正犯而加以偵訊,整個起訴程序就是違憲違法,應是違憲起訴而歸無效。

按理,台北地方法院在接獲此案後,首先就應針對憲法第五十二條所定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之真義,做憲法與憲政之比較而深入之研析,廣徵博義、諮取學界及法曹之各方見解,判斷本案之起訴是否違憲違法;就此先做有無管轄權、應否受理之形式審查;尤其在本案起訴後,憲法及刑事法學界及實務界資深法曹已有批評異議,本案審理且將重大影響國家社會政局安否時,更應臨淵履冰、敬謹將事,令人遺憾的,台北地院不此之為,反而甫一接案就透露將於十二月十五日首次開庭。不知是出於對憲法之無知或對憲法之輕蔑,予人以輕率鹵莽之印象。卻憾也未聞各級司法機關首長,基於司法行政而非干預獨立特定案件之審判,來提醒本案與憲法第五十二條之重要關連問題;這實在讓人失望。

(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憲法專攻)



蒞庭五檢 陳瑞仁未在列



2006.12.15【自由時報】

第七法庭 全國焦點
台北地方法院今日將開庭審理國務機要費,法院昨日公開第七法庭供媒體拍攝。(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林慶川、劉志原/台北報導〕國務機要費案今天首度開庭,台北地檢署將由公訴組主任檢察官張熙懷、楊榮宗兩人領軍,率另三名檢察官蒞庭論告,據悉,起訴此案的檢察官陳瑞仁未在蒞庭檢察官名單之列。

本案承審合議庭審判長蔡守訓是師範體系出身,在當小學老師時,插班考上中興大學法律系夜間部,八十五年擔任法官至今,曾審理過邱小妹遭父虐待致死案,受命法官徐千惠卅一歲,已經有五年法官資歷,陪席法官吳定亞與徐千惠均畢業自台大法律系,吳定亞曾赴美深造,八十八年起擔任法官。

至於吳淑珍的委任律師廖學興五十三歲、楊芳婉五十歲,兩人均是台大法律系畢業,廖學興是民進黨廉政會委員及追討國民黨黨產的律師團成員,楊芳婉則是長期為女權運動努力,曾任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台北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

檢方排出的五人公訴小組,陣容相當堅強,分別是主任檢察官張熙懷、楊榮宗、檢察官周士榆、林達、張友寧。

司法官廿五期的主任檢察官張熙懷,對於公訴制度相當熟稔,由於是不少公訴檢察官請益的對象,也因此,同事給了一個「公訴之父」的稱號。

司法官卅一期的主任檢察官楊榮宗,曾經偵辦包括北宜高第三標工程棄土弊案、福高隧道雜項工程弊案等多起重大公共工程貪污案,另外,也曾經將立委曾蔡美佐的胞弟、前國大代表蔡永常列為「治平對象」。

協助偵辦國務機要費案的北檢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周士榆是司法官卅九期結業,他擁有多項財經專業證照,曾偵辦減肥名醫林政誠綁架案。

檢察官林達、張友寧分別是司法官四十一及四十三期結業,原本都是在偵查組,負責偵辦智慧財產權等相關案件,今年八月才轉至公訴組,兩人辦案認真,也是一時之選。



扁嫂出庭/中部地下電台開炮挺珍 聽眾CALL-IN塞爆



2006.12.15【Ettoday】

看扁嫂出庭,聽眾CALL IN向海洋之聲節目主持人張志梅抱屈。

扁嫂出庭話題,地下電台發燒。

記者陳佳鈴、陳政棟/台中報導

第一夫人吳淑珍出庭,這股氣氛也蔓延到的中南部,中部一家向來深綠的地下電台,明明是工商服務的時間,聽眾卻紛紛CALL-IN進來幫扁嫂加油,聽眾挺吳淑珍的態度沒有改變。

國務機要費開庭審理,第一夫人吳淑珍親上火線,中部的地下電台 CALL-IN 節目一開播,海洋之聲節目主持人張志梅先幫扁嫂嗆聲,「台灣的女人幫助丈夫,就透過一些親朋好友收集發票,收集這些發票說起來也很無辜,都是幫忙掩蓋亂七八糟的憲法制度,所以說起來,說白一點,阿珍今天真的很衰。」

張志梅接著說,「亂七八糟的憲法,保護早期蔣家訂的憲法規定,含糊至極,阿珍本身應該沒有犯意,她要是真的犯了這些錯誤,也是為了掩飾彌補這些亂七八糟的憲法。」

海洋之聲電台深綠挺扁,儘管這一次吳淑珍因為浮報國務機要費出庭應訊,立場依舊不改,主持人率先開炮,聽眾熱烈回響。

1位聽眾說,「我認為說阿珍這個是被冤枉的,她這個本來照法官所排的審理時間,應該排到明年才有審,為什麼提早到現在就要審理。」

一通接一通,CALL-IN電話接不完,國務機要費,扁嫂首次出庭,話題在中部地下電台持續發燒。



昏倒造假?地下電台聽眾反擊



2006.12.15【民視】

  總統夫人吳淑珍出庭昏倒,支持者都相當關心她的身體狀況,在中部的地下電台,聽眾同情夫人坐輪椅的痛苦,紛紛聲援,但是這時卻有人指出,昏倒根本就是假的,此話一出,惹來群起圍剿。下午1點半,很多聽眾都還在睡午覺,地下電台這時開放call in,電話稀稀落落,直到一位大嬸說看電視就知道那是假昏倒。連主持人都變臉,聽眾就更生氣了,聽眾忍不住質疑,為什麼大家願意同情邵曉鈴,卻不願意同等對待,出車禍坐輪椅的吳淑珍,還有人氣急敗壞,打進來就開國罵,還兼問侯人家的爸爸媽媽。倒是主持人以此推測,昏倒造假說一旦擴散,將引起深綠支持者的大反彈。(民視新聞徐秘康、林進龍台中報導)

吳淑珍受審 南部深綠地下電台力挺



2006.12.15【中國評論新聞網】

 中評社香港12月15日電/陳水扁妻子吳淑珍今天因為涉入“國務機要費案”出庭受審,台灣中南部的深綠地下電台電話被打爆,綠迷紛紛CALL-IN進來幫吳淑珍“加油”,力挺吳淑珍的態度沒有改變。

  據台灣電子媒體報道,有地下電台主持人一開口就是為吳淑珍開脫,指稱“台灣的女人幫助丈夫,就透過一些親朋好友收集發票,收集這些發票說起來也很無辜,都是幫忙掩蓋亂七八糟的憲法制度,所以說起來,說白一點,阿珍今天真的很衰。”

  主持人表態後,綠營支持者紛紛打電話“挺珍”,CALL-IN電話接不完。



法官就可以如此泯滅人性嗎?



2006.12.15【南方快報】

 /陳軍

 一個根本上就違法違憲,侵害人權的起訴案,竟然可以在大庭廣眾之下對一位無辜者(無罪推定論)大聲小叫的控訴根本不存在的罪名(第一夫人並非公務員,何來貪污罪之有?),還莫名奇妙的甫開庭就要叫人認罪。

 其知法犯法,毫無專業可言的法官,不但已經喪失了做為公正客觀,正義裁判的資格,以我們這種沒有法律專業知識就可以知道「情、理、法之間的分際」的市井小民看來,這群公訴檢察官和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們根本就觸犯了「侵犯基本人權」以及「污衊個人名譽」的重罪。

 尤其在原本身體狀況就不適合出庭的第一夫人,在經不起風寒和長時間坐著而發生休克的緊急狀況,而被救護車緊急送入台大醫院急診室後,這些本身專業素養已經不夠的所謂「地方法官」,竟然質疑台大專業醫師判定「第一夫人已經不適合出庭」的強力建議,竟然發出類似秦檜式的四道金牌,企圖要求「身體狀況已不堪出庭」的第一夫人,只要「自認」情況穩定,就必須回庭繼續接受偵訊。

 把人當作是機器,沒有恢復期,沒有休養期,沒有觀察期,「只有開,或是關」,真讓人懷疑這些人,自以為當了法官就可以如此泯滅人性,草菅人命嗎?簡直令人齒冷!

 吾人要在這裡強烈呼籲司法最高首長,在執政黨提出的釋憲案還沒有結論之前,立即下令基層地方法院馬上停止有關「國務機要費」一案所有相關的偵查及開庭審理的不當作為,否則,來自於基層人民忍無可忍、不平則鳴的怒吼,一定會在全國各地響徹雲霄,控訴這些泯滅人性,已無資格審理任何案件的失格法官們「侵害人權」、「侵犯三軍統帥權」,以及「侵害憲政大法」,令人髮指,人神共憤的深重罪行。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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