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anuary 0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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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國際法中的地位(中)

保護台灣大聯盟

主席楊緒東編寫



為了台灣的中華民國與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所界定,簽訂日華和約而非日中和約,而『華』的中華民國亦處於被定義的狀態。

引述姚所言:



  「日華和約」第十條規定: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又在日華雙方交換的「照會」中,更進一步表明:



  「本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換言之,「日華條約」所謂之「中華民國」僅指台澎地區。



  雖然有這些規定及表明,但既用「中華民國」之名,其混淆困擾仍在。究竟公元一九五二年之台北「中華民國政府」與公元一九四五年前南京(或重慶)之「中華民國政府」是否相同?佔領台灣的蔣介石自稱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那麼台灣是否為「中華民國」的領土?



  公元一九五二年六月七日,日本眾議院在審查「日華條約」時,曾有國會議員質詢此點。國會議員認為蔣介石政權為「亡命政權」,對台灣只是「不法佔據」,既已喪失原有領土之支配權,卻只現實的實施支配權於「所屬未決定」的台灣澎湖,如此性格的亡命政權,是否有與日本締結和平條約的資格?或認為「日華條約」並非日本與中國間締結的條約,不承認為中日兩國的和約,本條約不適用於中國本土,應非中日和平條約。台灣「中華民國」的蔣介石政權以軍事力及警察力支配台灣澎湖,而台灣澎湖並非「中華民國」領土,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無權為台灣澎湖與他國締約。如這能被允許,則無視於國際法及人民意思之存在等等。



  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究竟是「中國政府」,或「台灣政府」,一直是爭議問題。



  日本眾議院以後在討論「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席位時,這個問題再度被提起。



  公元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眾議院預算委員開會時,有議員質詢台灣之歸屬問題。池田國務大臣回答:



  「日本是對聯合國表示放棄台澎主權。客觀上言,聯合國對台灣之歸屬尚未有所確定,可說是未確定的。在法律上言,日本僅僅是放棄而已。」



  議員又問:台灣歸屬未有確定,法律上既非中國領土,那麼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又代表什麼?有代表中國大陸嗎?



  池田雖答說:「代表中國」,但又說:



  「只是現在施政權不及北京、上海等等」



    議員又認為日本本是接受波茨坦宣言而投降的,波茨坦宣言說台灣要歸返中華民國,舊金山和約卻不這樣規定,那麼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可否代表台灣呢?台灣又是否中國的領土呢?



  這些問題,本就混淆不明,難以回答,池田國務大臣在議員迫問之下,言詞閃爍,頗為困窘,但有關台灣歸屬問題他則明確回答:



  「依和平條約表面上看來,台灣並非中國之當然領土。至於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之旨趣,我們是承認的,不過,法律上言,就日本的觀點看,台灣並非中國的領土」(以上見參議院錄第一類第十三號,預算委員會議錄第十七號,昭和三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第十八頁)



  「日華和約」及「舊金山和約」確定了台灣的獨立主權,以後再加國內外情勢的進化,完成了台灣的國家人格。



  以後日本政府與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與北京建交,中國北京方面,雖然強調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日本則礙於舊金山和約的存在,只能回答說:



  「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宣言第八條立場」(指台灣應歸還「中華民國」)。



  舊金山和約既已「一約定天下」,日本、中國均已無力挽回既成事實。陳隆志博士在他的「島國台灣地位的進化與退化」一文中說:



  「在島內外所有台灣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島內海外互相激勵,團結合作,一點一滴匯成台灣地位進化的大力量。經過半世紀慘澹經營,在日日的蛻變中,慢慢的有形的、無形的脫胎換骨,台灣實際上已成了一個主權實體、獨立的國家。這就是我所要強調台灣地位的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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