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二二八平反運動該怎麼走 向韓國看齊吧!!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blog228 at 無名小站
最近台灣社會紛紛擾擾,大家為了當權者的基本價值、行為準則爭論不休,在惡質媒體的興風作浪下,一時之間大家突然能用高道德標準、社會公義的角度審視執政者。可是,事實上是否真是如此?今天跟大家介紹一個令我們汗顏的例子,讓我們看看,其他國家是如何追求所謂的「社會公義」。
談談韓國,與台灣同為亞洲四小龍之南韓,雖同處於大陸邊陲,但是因為領土與中國接壤,所以時常三不五時被中國統治。因此,他們發展出很激烈、強悍的民族性格,在台灣發生美麗島事件的那一年(1979年),他們經歷了一件類似二二八大屠殺的事件:518光州事件,以下詳細敘述整件事情始末。請各位思考一下,我們曾經引以為傲的民主政治,是如何退步到南韓之後。以下就1979年的南韓,死亡約一百人,受傷約五六千人的「518光州事件」與台灣的「二二八事件」作一個比較。
台灣發生美麗島事件的那一年,南韓發生了慘絕人寰的518光州屠殺事件
1970年代,南韓政權掌握在軍事強人手中,1979年12月,軍事強人全斗煥發動軍事政變(史稱「肅君政變」)取得政權,並且再度強化獨裁統治。不久後,金大中等民主人士發表「促進民主化國民宣言」,要求全斗換下台,1980年4月中旬,在民主派人士主導下,爆發工人及學生的超大型集會示威,5月初全斗煥頒佈戒嚴,禁止漢城舉行任何示威遊行,但是,遊行規模卻更加擴大。5月15日,大約10萬名學生聚集在漢城向軍政府示威。5月16日光州地區也有3萬名學生與市民上街頭示威。5月17日,全斗換頒佈了「緊急戒嚴令」,將戒嚴令擴大到全國,禁止任何政治活動,關閉大學、禁止召開國會以及批評元首,並且逮捕了民主運動人士。
南韓518事件同樣起因於民眾抗議,抗爭擴大後政府以軍隊暴力屠殺人民
1980年,5月18日凌晨,南韓總統全斗煥調集軍隊兵分多路包圍光州的民主派人士集中地:全羅南道國立大學,甚至動用軍隊,指揮飛機、坦克車開始屠殺多名示威學生,並逮捕示威學運領袖。此等行為在當時南韓社會引起巨大反彈,不記其數的市名以及學生聚集到光州道廳(省政府),開始了光州事件,人民對抗政府軍隊的序幕。
南韓518事件的抗議民眾,同樣搶奪警察局以及軍隊的武器進行武力抗爭
5月20日,學生與市民以光州道廳為中心,聚集約20萬名群眾,分為多路佔領火車站、公路等主要聯絡交通要道,防堵政府軍隊進入。光州以外的民眾也組織了兩、三百輛的公車、計程車隊突破封鎖線進入光州地區聲援示威民眾。在示威過程中,軍隊在5月21日開始對民眾開火,總共殺害了54名示威民眾,傷者不計其數。事件過程中,示威民眾成立了「市民收拾對策委員會」、「守護市民民主大會」,發行了「民主市民會報」,並且搶奪了軍隊和警察局的武器,與軍隊展開街道游擊戰。可是最後,全斗煥政府在美國的支持下以軍隊殘酷的屠殺示威民眾,結束了「518光州起義事件」。
與台灣不同者,南韓光州事件發生不到七年就得到正名,而且責任歸屬的法律追訴也同時被完成
事件發生過後,南韓得到1988年奧運的舉辦權,南韓社會日益殷切期盼推動民主化進程,1987年6月,百萬人民走上漢城街頭要求制訂新憲法,並舉行總統直選,南韓政府迫於漢城奧運舉辦在即,為避免國際不良觀感,於是屈服於社會巨大壓力,改採總統直選,終結了韓國的獨裁統治。改採總統直選後,當年光州事件的民主運動人士,金泳三當選總統,很快的,南韓媒體長期稱之為「光州暴動」的518光州事件很快得到正名,改為「518光州事件」並且給予受難家屬「賠償金」(台灣二二八事件是「補償金」,在語意層次帶有認為參與者為暴民,導致政府誤殺,因此給予「補償」的意味),對當年下令鎮壓518事件的南韓前總統全斗煥、盧泰愚徇司法途徑課以重刑,剃度至廟中悔過。
同樣民主轉型,同樣政黨輪替,同樣總統直選,台灣卻尚未進行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的法律追訴程序
反觀台灣,雖已完成民主轉型之總統直選、政黨輪替,然而對於死傷人數遠高於南韓5218光州事件的台灣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等等,皆未進行法律究責之程序,此所謂「轉型正義」的法律途徑,如未完成一遍,對法治社會的建立,公義理想的實現有不利的影響。多數人士掛在口中,「揮別過去,向前看」等等論調,讓人聽著實想要反胃。蓋因「一個民族如何詮釋過去的歷史,就會決定這個民族的未來」,二二八事件若是在黨派政治利益的各自表述與詮釋中真相不明、或被政治人物化為奪取政權的論述,則當年暴力屠殺事件就無從平反。這個社會的政黨之爭已經太多了,我們要的只是不希望再出現這種獨裁者、這種屠殺事件,我們如果無法建立起一套約束執政者的體制與制度,我們的生命永遠被視如草芥。
自由不會從天而降,社會公義的實踐都是有賴我們的雙手去爭取
我們都知道,綜觀人類歷史,自由不會從天而降,真理與公義的實現則有賴雙手的爭取。當我們瞭解過去威權時代教科書之大中華意識下,被認為是邊疆地帶「蕞爾小國」的南朝鮮,他們對於社會公義與人權的實踐追求,竟比我們進步如此之多的時候,是否令你汗顏?台灣人在此等暴力陰影下,活了四五十年,因為過去政治上的高壓統治,數百年來異族統治所形成,吞忍不敢反抗的性格,只好將精力轉往商業,形成一股「拼經濟」的集體意識,但試問大家,賺得了金錢,可是當基本的人權、生命權都無法保障的時候,金箔猶為廢土,生活在不公義的土地上,後代子孫會過的快樂嗎?
南韓僅僅死亡一百人,就可以將前總統起訴,而台灣二二八死傷不計其數,那位「偉大的領袖」銅像至今仍站在許多校園、機關的入口處、他的紀念堂仍鋪張的佔據台北最重要的角落、他的後代還要求社會,要將他國葬,台灣人的性命真的如此不值?
做錯了事情就該反省,即便是起訴後加以特赦也行,為何連個法律追訴程序都沒有,這就是我們要的「向前看」嗎?
本文照片節錄於
WE Saw The May 18 Democratic Uprising Gwangju
Publistration:Park Seok-moo
Editor:Na Sook-hee
詳情請連結 二二八事件非官方說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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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anuary 31, 2007
Sunday, January 28, 2007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發起聲明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發起聲明
2007/1/23
公民覺醒的時刻到了!台灣的民主化過程十分艱辛又坎坷,尤其在國會改造方面,從萬年國會到全面改選、再到即將實現的席次減半與選制改革,民間都投入了大量的心力。但是根本的問題,卻一直沒有解決,即:選民投票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一旦當選,部分立委不是「利慾薰心」、便是「黨意為大」,完全忽視了人民的心聲和國家社會的整體利益,成為台灣最嚴重的「亂源」之一。亦因此,我們作為社會草根力量的一份子,不願意繼續縱容國會亂象無法無天,決定發起個人與團體的結盟行動,一同來有效監督國會的運作,並且真實揭露立法委員們的言行表現,讓所有民眾能夠獲得充份的資訊,不致一再被政客的花言巧語和作秀功夫欺騙玩弄。
根據2006年各項民調顯示,對立委仍然信任民眾不到兩成,不信任高達七成,這樣子被近七成民眾不信任的國會,每天依然上演打架、吵鬧、焦土抗爭、相互謾罵、人身攻擊、以及非理性爆料的戲碼,讓民眾倒盡胃口,也使台灣的民主蒙羞。尤其最近立法院在公佈呆帳大戶及拖延陽光法案的作法上,更激起全民憤慨。我們要站出來大聲疾呼:台灣的選民們不能再沈默了,我們要提昇自己成為成熟的公民,並對於自己選出來的民意代表嚴格地監督,協助台灣的民主發展走上正軌,而不是任由立委們不負責任且不符民意的胡作非為一天天侵蝕著民主制度。基於這些理由,「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決定提出以下五大訴求:
一、文明國會:
我們的國會議員作為最高民意代表,必須講道理、有禮貌、相互容忍、彼此尊重;至少要做到不罵人、不動粗、不作秀的文明人起碼條件,而不是鎮日上演野蠻戲碼。
二、陽光國會:
我們的國會本身不能夠成為利益輸送的分贓管道,必須要有完整且配套的陽光規則,來掃除貪腐;國會同時應該制訂嚴格的法律規範,以促使台灣朝向清廉的國度大步邁進。
三、公益國會:
我們的國會對於國家資源的分配,應該秉持社會公平正義及弱勢優先的原則,拒絕通過不公不義的法案。國會議員更必須自律自清,不假公濟私、圖利自肥。
四、透明國會:
我們的國會是全民的國會,一切應該攤在陽光下接受全民檢驗,議事程序與內容都應即時轉播給全民收視,讓全國民眾共同監督自己所選出來的民意代表,不讓代表私心自用、為所欲為。
五、效能國會:
我們的國會效能一直都為社會所詬病,在政黨惡鬥的政治氛圍之下,國會運作的停擺及功能的失靈,更讓民主法案屢屢擱淺,嚴重辜負人民付託;成熟的國會應建立明確的行為規範及效能指標,以深化並提昇台灣的民主,絕非反其道而行。
除了以上五大項的主要訴求外,我們要求各政黨在下屆立委的初選作業中,納入公民團體的評鑑意見,務求篩選出真正能反映民意、認真審查法案的提名名單,而非金牛級、綁椿型和作秀一流、問政不及格的負面人選。我們認為,本屆的國會在熄燈前,不但應該通過增加公職人員清廉度的陽光法案,更應該大幅修改內規,著眼於提高國會效能、規範立委不當行為,為下屆國會創設合理的遊戲規則,或許尚能將功抵罪。
我們期盼台灣的國會能夠在公民監督之下,展現新的面貌。如果各界願意嚮應我們的訴求,歡迎在理念上和資源上共襄盛舉,真正行使一位自由公民完整的政治權利!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敬上
連署網址:http://www.cotaiwan.info/CWA/cwa_Petition01.nsf/Group1?openview
網站:http://blog.roodo.com/tw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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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發起聲明
2007/1/23
公民覺醒的時刻到了!台灣的民主化過程十分艱辛又坎坷,尤其在國會改造方面,從萬年國會到全面改選、再到即將實現的席次減半與選制改革,民間都投入了大量的心力。但是根本的問題,卻一直沒有解決,即:選民投票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一旦當選,部分立委不是「利慾薰心」、便是「黨意為大」,完全忽視了人民的心聲和國家社會的整體利益,成為台灣最嚴重的「亂源」之一。亦因此,我們作為社會草根力量的一份子,不願意繼續縱容國會亂象無法無天,決定發起個人與團體的結盟行動,一同來有效監督國會的運作,並且真實揭露立法委員們的言行表現,讓所有民眾能夠獲得充份的資訊,不致一再被政客的花言巧語和作秀功夫欺騙玩弄。
根據2006年各項民調顯示,對立委仍然信任民眾不到兩成,不信任高達七成,這樣子被近七成民眾不信任的國會,每天依然上演打架、吵鬧、焦土抗爭、相互謾罵、人身攻擊、以及非理性爆料的戲碼,讓民眾倒盡胃口,也使台灣的民主蒙羞。尤其最近立法院在公佈呆帳大戶及拖延陽光法案的作法上,更激起全民憤慨。我們要站出來大聲疾呼:台灣的選民們不能再沈默了,我們要提昇自己成為成熟的公民,並對於自己選出來的民意代表嚴格地監督,協助台灣的民主發展走上正軌,而不是任由立委們不負責任且不符民意的胡作非為一天天侵蝕著民主制度。基於這些理由,「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決定提出以下五大訴求:
一、文明國會:
我們的國會議員作為最高民意代表,必須講道理、有禮貌、相互容忍、彼此尊重;至少要做到不罵人、不動粗、不作秀的文明人起碼條件,而不是鎮日上演野蠻戲碼。
二、陽光國會:
我們的國會本身不能夠成為利益輸送的分贓管道,必須要有完整且配套的陽光規則,來掃除貪腐;國會同時應該制訂嚴格的法律規範,以促使台灣朝向清廉的國度大步邁進。
三、公益國會:
我們的國會對於國家資源的分配,應該秉持社會公平正義及弱勢優先的原則,拒絕通過不公不義的法案。國會議員更必須自律自清,不假公濟私、圖利自肥。
四、透明國會:
我們的國會是全民的國會,一切應該攤在陽光下接受全民檢驗,議事程序與內容都應即時轉播給全民收視,讓全國民眾共同監督自己所選出來的民意代表,不讓代表私心自用、為所欲為。
五、效能國會:
我們的國會效能一直都為社會所詬病,在政黨惡鬥的政治氛圍之下,國會運作的停擺及功能的失靈,更讓民主法案屢屢擱淺,嚴重辜負人民付託;成熟的國會應建立明確的行為規範及效能指標,以深化並提昇台灣的民主,絕非反其道而行。
除了以上五大項的主要訴求外,我們要求各政黨在下屆立委的初選作業中,納入公民團體的評鑑意見,務求篩選出真正能反映民意、認真審查法案的提名名單,而非金牛級、綁椿型和作秀一流、問政不及格的負面人選。我們認為,本屆的國會在熄燈前,不但應該通過增加公職人員清廉度的陽光法案,更應該大幅修改內規,著眼於提高國會效能、規範立委不當行為,為下屆國會創設合理的遊戲規則,或許尚能將功抵罪。
我們期盼台灣的國會能夠在公民監督之下,展現新的面貌。如果各界願意嚮應我們的訴求,歡迎在理念上和資源上共襄盛舉,真正行使一位自由公民完整的政治權利!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敬上
連署網址:http://www.cotaiwan.info/CWA/cwa_Petition01.nsf/Group1?open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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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anuary 23, 2007
非常感謝Mr.何瑞元對台灣的關心 ,他讓我想起一個人
就是 ==> 佩恩先生
佩恩先生─ 一位目擊二二八事件的美國友人
‥‥‥楊宗昌 / 前台獨聯盟美國本部主席‥‥‥
佩恩( Edward Paine )於一九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出生美國加州, 一三九至一九四二年初從事大眾傳播事業,一度在好萊塢的 CBS 工作。一九四二年三月入伍美國空軍, 接受空軍預備軍官
及空軍情報的訓練,結訓後 派駐中國戰區;初為情報員,繼而為執行員,軍階晉陞至少校。 駐外期間 共兩年半,大戰末期由海外調回美國。 一九四六年退役後轉而服務於
聯合國救濟復健總署(以下簡稱總署), 為總署分析經濟情況及撰寫報告,返回中國工作, 前後一年多,其中有一年時間駐在台灣,正是二二八事件發生之前及事變期間,
一九四七年五月離開總署。
二二八事件發生時, 總署的法籍主管正在上海出差,由佩恩代理之主管任務,那時他才二十七歲,是總署內最年輕的。 當時總署人員宿舍在北投,辦公室在台北市區, 事變發生後總署工
作無法進行,為安全計,大部份人 員住在山上。 佩恩那時與柯氏( George Kerr )同住在中山北路上一些外國傳教士的房子,他每日往返市區與宿舍之間。 事變之初,衛兵向手無 寸鐵的請願群眾開槍,造
成省府廣場上軍民對峙。 佩恩在附近聽到槍聲,駕著吉普車前往一探究竟, 看到有人受擊倒在地上(共六人),他驅車直入廣場, 無懼於群集的武裝衛兵,救助兩名受傷者(其他四名已死
亡)。柯氏所著《被出賣的台灣》一書中,曾描述這段見義勇為的故事。佩恩多年後回憶此事, 仍責政府如此槍殺請願者,罪大惡極,充滿「是可忍,孰子可忍」之慨;至於自
己當時的作為,只稱是自然的反應而已。
後來由中國調來的大批援軍登陸之後,他目睹「國軍」以機關鎗瘋狂掃射無辜百姓,不僅街道遺體滿地,而且河中浮屍無數。 有一次他從北投返台北時,正好跟在一軍車後面,那軍車上架著
機關鎗,沿途掃射。 後來軍車轉入一岔途, 但旋又由岔途的另一端出現在他後面,子彈從他頭上飛過,逼得他一路側身低頭開著他的吉普車,才免中彈。
佩恩於一九四六年四月扺台, 他因工作所需,對台灣歷史、資源、及二次大戰後的社會、經濟情況有深刻的瞭解。 也因此,他極為痛恨國民黨接收台灣後, 陳儀及其手下在台灣的橫搶
直奪,使一個在短期內可以復健的台灣經濟,被摧毀成一片癱瘓,民不聊生。 在事變之前,他便已義不容辭地將國民黨政府的腐敗無能, 以及中國官員視台灣為戰利品,待台灣人如屬 下臣民的實
情,轉告美國有關單位。
一九四七年四月返美之後至一九四九年二月, 佩恩自動自發地向報刊與民意代表,投書數以百計; 並應地方社團邀請,發表演說,闡述台灣的真實情況。 他風塵僕僕,來往美國
東、西岸十次之多,到紐約、華盛頓,苦口婆心, 告訴國會議員、政府官員,中國政府的殘暴及對台灣人民的蹂躝,並指出中國政府佔有台灣,執法無據。 (按:對日和約是一九五一年才在舊金山簽訂
的, 日本放棄對台、澎的一切權利,但和約中並沒有註明台、澎主權的歸屬。 )他呼籲美國政府,停止對國民黨援助,並極力支援二二 八事變中台灣人所提的要求:將台灣納入聯合國託管區或暫
由美國託管。
佩恩在台灣工作一年, 很是欣賞台灣地域的富美,也佩服台灣人民性格的優良(台灣人在二二八事件中沒有趁機打劫,而且充分表現自治的能力)。目睹台灣人在二二八事件中無辜受害,他基於人道立場, 挺身為台灣人打抱不
平。 同時,他身為美國公民,由於羅斯福總統在一九四三年開羅會議中**, 將台灣送給蔣介石,從而使蔣政權得以美國裝配的軍隊屠殺台灣人,使他覺得美國對台灣應負道義責任。 他到處奔走,竭盡個人財力,為的是
將國民黨以特務組織治台的真面目公諸於世。 希望台灣不至於在對日和約中被正式的拱手送給中國。
基於同一理由, 佩恩於一九四八年時與柯氏合作著書,要將他們在台灣的經驗寫出。
當時柯氏已取得美國-著名出版社的預支,但後來柯氏改變主意,將預支退回。 原因據說是柯氏當時認識很多美國外交部高級官員,以為利用私人關係可以為台灣出力,比著書讓外交部難堪,更為有效; 佩恩因此氣憤地與柯氏分
手。
一九六四年柯氏以大學教授必需有著作為由, 徵求佩恩同意,要求採用他整理出來的資料。 雖然他覺得出書良機已經錯失,但仍然同意柯氏之求。《被出賣的台灣》一書延
遲了十多年,才於一九六五年問世。 出版商將英文版權賣給國民黨, 所以 "Formosa
Betrayed" 只出了一版,直到一九九二年柯氏在夏威夷去世後, 才由在美的台灣出版社再度於同年印行,漢文 版則早於一九七三年問世。 那本書果真於一九四九年韓戰爆發前出,不
知會有什麼影響?
佩恩為台灣人毫無私心地奉獻自己, 一九四九年二月之後,由於經濟不允許,才結束他為台灣的奔波。 他後來長年在海外工作(阿爾及利亞、沙烏地阿拉伯等地), 仍然沒有忘記
台灣,返美退休後,家中張掛的是台灣風 景畫及很多在台時收購的物品。最難忘的是他為我們保存了這一歷史證物* , 這本夾有平頭子彈的醫學書,證實當年蔣介石統領下的「國軍」確
實曾使用這種非法的子彈,殘害台灣百姓。
佩恩一向不喜標榜自己,但我們知道有這麼一位外國人士如此關心台灣,如此為台灣出力。
相形之下,我們應該對自己的前途更關心,更盡力才是 。 我們追溯既往,是要記取歷史的教訓與啟示:台灣的前途終究還是要由認同台灣的人自己走出來。 我們紀念二二八事件,要回顧、省察台灣人與 中
國人的歷史因緣, 從而醒悟、認定自己,是有別於中國人的多一族群。 果能如此自覺,
大家才能同心協力為民主獨立的台灣勇敢打拼,才不負佩恩的一番苦心,也才能確保台灣永遠不再被出賣!**根據在美台灣同鄉的深入研究,開羅會議後並無所謂的「開羅宣言」而只有一份無與會者簽署的「新聞公報」,毫無法律約束力。* 這本書和子彈本年二月廿八日起將陳列於台北市二二八紀念館。資料來源 : 外獨網站http://w1.gati.org.tw/chat/index.php3?read+1141264991==================================================Mr. 何瑞元與林志昇苦口婆心的呼籲與切盼喚醒台灣人民為的是什麼 ? 請大家好好的思考吧.當年佩恩的努力, 功虧一簣 , 60年後的今天, 你們要眼睜睜的放棄與錯過嗎??今天林何團隊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出的控訴,就是要追究美國政府當年的責任, 需要大家的全力支援 , 如果大家表現的冷漠與漠不關心,美國政府不是要暗喜嗎 ? 也會瞧不起我們台灣人民,說台灣人民自己都不在乎自己的權益了 , 我美國又何必在乎呢??台灣人民 醒醒吧!! 站出來爭取自己的 權益吧 !每個人的生命是有限的 ,歷史的列車卻隨著時光快速往前跑 ,它不會等你, 也不會等我, 在可以挽救台灣的命運那一站,你我如果錯過了 , 下一站會是什麼景況 ??台灣人民 醒醒吧!!By 蝶衣【!
讓!
!
臺灣回到歷史原點】http://www.taiwanus.net/roger/home.htm
Sunday, January 21, 2007
中國青島政壇換班與胡錦濤遇襲
作者 大紀元記者李途報導
【大紀元12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途報導) 中共內部權鬥已經到了白熱化程度,胡錦濤今年5月在北海視察遭兩艘軍艦炮擊事件經香港媒體披露後,雖未得到中共官方信息證實,但隨後發生的以反腐為名的清洗,已經使事件明朗化。
消息來源稱,現在青島政府大大小小的頭目幾乎都換了個遍,官員都是從 濟南調過去擔任的。目前所有和張定發、杜世成稍微熟悉認識的人都被調查 。
*杜世成免職帶下一片
12月24日新華社報導,中共山東省委副書記、青島市委書記杜世成因違反黨紀遭到免職。
據報導,杜世成涉嫌在國有土地轉讓批租中黑箱操作,多次收受房地產商賄賂,為親屬謀利。杜世成自己在嶗山區擁有價值千萬元的豪宅,並且長期保養情婦。
今年5月江澤民遊山東期間,杜世成為了討好江澤民,把從青島到嶗山沿途 「八榮八恥」的標語,全部換成「三個代表」。
內部消息稱,杜世成下台的真正原因是杜與張定發5月襲擊胡錦濤事件有關。青島方面知情人透露,現在青島政府大大小小的頭目幾乎都換了個遍,官員都是從濟南調過去擔任的。目前所有和張定發、杜世成稍微熟悉認識的人都被調查 。
*張定發去世極低調
海軍前司令、中共中央軍委委員張定發日前因病在北京逝世,消息不是按慣例由官方新華社或解放軍報發佈,而僅由海軍自己的報紙低調披露,已經使外界注意到其中的極不尋常。
「人民海軍報」12月17日在頭版刊出簡訊指,「中央軍委委員、海軍原司令張定發同志,因病於12月14日在北京逝世,享年63歲」。消息連遺照也未配發, 只有簡單履歷。
張定發,上海吳淞人,1964年畢業於海軍潛水艇學校,青島是張定發的發跡地,他歷任北海艦隊參謀長助理、青島基地參謀長、北海艦隊參謀長、濟南軍區副司令員兼海軍北海艦隊司令員、解放軍海軍副司令員。
*胡錦濤遇襲與高調反腐
據12月1日新唐人電視台報導,今年五一黃金周,江澤民到泰山、濰坊等地「旅遊」期間,胡錦濤也在這個時候秘密到達青島,視察北海艦隊的一場軍事演習。
當胡乘坐北海艦隊最先進的一艘導彈驅逐艦到黃海時,突然有兩艘軍艦同時向胡乘坐的導彈驅逐艦開火,當場打死驅逐艦上5名海軍士兵,導彈驅逐艦立即載胡疾速馳離艦隊演習海域,直到安全海域,胡立即換乘艦上的直升飛機飛回青島基地。胡未作停留,也未回北京,直飛雲南。
新華社曾報導胡錦濤的行程,11日至15日 胡在雲南考察。
胡錦濤16日回北京之後,採取的第一個行動是保外就醫陳希同。旨在釋放反擊江澤民上海幫的信號。胡第二個行動就 是以反腐敗的名義搞倒海軍副司令王守業,獲取了王守業與其後台江澤民秘書、現軍委辦公廳主任賈廷安的共同罪證,逼迫江澤民不能再插手軍內事務。
《未來中國論壇》發言人伍凡認為,胡錦濤遇到了軍人襲擊,這可是大事情。這說明了中共內部鬥爭已經到了一個極為嚴重的境地。軍人也參與其中了。大家不用問,能採取這個行動的人只有是江澤民派系的人才能幹。背後一定有江澤民的影子。
中國問題專家草庵說,胡錦濤反貪污腐敗不是什麼清廉,其根本目的還是維護中共的統治和自己的地位。胡錦濤的團系人馬也不是十分的清廉,等過一段時間,我們同樣可以看到胡錦濤提拔的團系人馬同樣被人以反貪腐拉下馬。
(http://www.dajiyuan.com)
12/29/2006 2:24:50 AM
轉貼自台灣大紀元http://tw.epochtimes.com/bt/6/12/29/n15723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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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紀元記者李途報導
【大紀元12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李途報導) 中共內部權鬥已經到了白熱化程度,胡錦濤今年5月在北海視察遭兩艘軍艦炮擊事件經香港媒體披露後,雖未得到中共官方信息證實,但隨後發生的以反腐為名的清洗,已經使事件明朗化。
消息來源稱,現在青島政府大大小小的頭目幾乎都換了個遍,官員都是從 濟南調過去擔任的。目前所有和張定發、杜世成稍微熟悉認識的人都被調查 。
*杜世成免職帶下一片
12月24日新華社報導,中共山東省委副書記、青島市委書記杜世成因違反黨紀遭到免職。
據報導,杜世成涉嫌在國有土地轉讓批租中黑箱操作,多次收受房地產商賄賂,為親屬謀利。杜世成自己在嶗山區擁有價值千萬元的豪宅,並且長期保養情婦。
今年5月江澤民遊山東期間,杜世成為了討好江澤民,把從青島到嶗山沿途 「八榮八恥」的標語,全部換成「三個代表」。
內部消息稱,杜世成下台的真正原因是杜與張定發5月襲擊胡錦濤事件有關。青島方面知情人透露,現在青島政府大大小小的頭目幾乎都換了個遍,官員都是從濟南調過去擔任的。目前所有和張定發、杜世成稍微熟悉認識的人都被調查 。
*張定發去世極低調
海軍前司令、中共中央軍委委員張定發日前因病在北京逝世,消息不是按慣例由官方新華社或解放軍報發佈,而僅由海軍自己的報紙低調披露,已經使外界注意到其中的極不尋常。
「人民海軍報」12月17日在頭版刊出簡訊指,「中央軍委委員、海軍原司令張定發同志,因病於12月14日在北京逝世,享年63歲」。消息連遺照也未配發, 只有簡單履歷。
張定發,上海吳淞人,1964年畢業於海軍潛水艇學校,青島是張定發的發跡地,他歷任北海艦隊參謀長助理、青島基地參謀長、北海艦隊參謀長、濟南軍區副司令員兼海軍北海艦隊司令員、解放軍海軍副司令員。
*胡錦濤遇襲與高調反腐
據12月1日新唐人電視台報導,今年五一黃金周,江澤民到泰山、濰坊等地「旅遊」期間,胡錦濤也在這個時候秘密到達青島,視察北海艦隊的一場軍事演習。
當胡乘坐北海艦隊最先進的一艘導彈驅逐艦到黃海時,突然有兩艘軍艦同時向胡乘坐的導彈驅逐艦開火,當場打死驅逐艦上5名海軍士兵,導彈驅逐艦立即載胡疾速馳離艦隊演習海域,直到安全海域,胡立即換乘艦上的直升飛機飛回青島基地。胡未作停留,也未回北京,直飛雲南。
新華社曾報導胡錦濤的行程,11日至15日 胡在雲南考察。
胡錦濤16日回北京之後,採取的第一個行動是保外就醫陳希同。旨在釋放反擊江澤民上海幫的信號。胡第二個行動就 是以反腐敗的名義搞倒海軍副司令王守業,獲取了王守業與其後台江澤民秘書、現軍委辦公廳主任賈廷安的共同罪證,逼迫江澤民不能再插手軍內事務。
《未來中國論壇》發言人伍凡認為,胡錦濤遇到了軍人襲擊,這可是大事情。這說明了中共內部鬥爭已經到了一個極為嚴重的境地。軍人也參與其中了。大家不用問,能採取這個行動的人只有是江澤民派系的人才能幹。背後一定有江澤民的影子。
中國問題專家草庵說,胡錦濤反貪污腐敗不是什麼清廉,其根本目的還是維護中共的統治和自己的地位。胡錦濤的團系人馬也不是十分的清廉,等過一段時間,我們同樣可以看到胡錦濤提拔的團系人馬同樣被人以反貪腐拉下馬。
(http://www.dajiyuan.com)
12/29/2006 2:24:50 AM
轉貼自台灣大紀元http://tw.epochtimes.com/bt/6/12/29/n15723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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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anuary 19, 2007
台灣人的總統 不為中華民國憲法所捍衛?(全)
大地快捷 - 楊緒東專欄
作者 楊緒東
台灣國的鄉親皆有一樣的想法,萬一身為總統的阿扁被一個小小沒有民意基楚的法官判刑,會怎麼樣?立法院的立法委員都有胡說八道的言論免責權,法官亦奈何不得?而檢察官可以任意起訴一國之首,法官亦可隨意審判總統,要他下台入監,是否代表中華民國憲法的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只及於統派中國黨,若是如此,則中華民國的憲法與法律就必須趕快制憲正名,果不可得,只好全民抗暴了。
由凱達格蘭學校發行的『捍衛總統職權─憲法第五十二條真義之探討』一書裏頭,多位憲法專家有如是說,茲要點摘錄如下:
李鴻禧教授談到:
從最近有關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問題,我們看到了整個立法院及行政機關,包括總統、法務部長和檢察總長,對刑事豁免權的無知;尤其連准司法機關的檢察體系,以及司法機關的法院,都不曉得這本來就是違憲起訴,法院應該早在審判日程前的程序,就要考慮要不要受理這個案件,研究法院有沒有這種違憲起訴案件的管轄權,是不是要採用刑事訴訟的不受理。令人遺憾的,台北地院對這些好像都不在意,也沒有應先討論的態度和運行。
許慶雄教授亦言於此:
所以各國都有總統在職期間不受刑事訴究的這個制度。其目的是要讓政局穩定,讓整個國家政治、社會、國民所期待的行政領導中心能穩定。有人說偵察應該可以,只要不起訴就沒有問題,但是制度本身就是希望達到這樣的目的。如果像現在這樣,不起訴總統,起訴共犯,然後共犯被判有罪,總統可以這樣被偵察、被訊問,卻又不能為自己辯護,反而更不合理?同時這個不受刑事訴究制度本身更失去它的意義。
所以基本上,第一個問題是偵察有沒有違憲。當然我們都知道,檢察官如果要辦案,檢察官要有搜索票,要有逮捕狀,他才能去逮捕嫌疑犯,才能去搜索證據。檢察官如果沒有依照這樣的法律規定去辦案,那就是違法辦案,那就應該要制止檢察官不可以違法辦案。像這次的案子更是違憲,連憲法都違反去辦案,那就更嚴重了!
同時法律也好,憲法也好,絕對不是任何個人可以放棄或是改變的。陳瑞仁檢察官說的話實在很令人遺憾。檢察官說:總統答應了,他說願意放棄,所以我就可以偵察、訊問總統。憲法的規定是總統個人可以放棄的嗎?國會議員的免責權如果個人宣布放棄,你就可以偵察嗎?嫌疑犯如果放棄搜索、逮捕狀的規定,檢察官就可以沒有逮捕狀就去逮捕嫌疑犯嗎?所以法律、憲法規定的制度,不可以因為某一個官員,或是當事者說我要放棄就可以改變的。這次的案子,檢察官竟然連這個簡單的法理都不懂,公然違憲、違法的去進行偵察、辦案。
同時大家都知道檢察一體,檢察體系是一個行政體系有上下指揮關係,不像個別法官是屬於獨立辦案的。個別的檢察官陳瑞仁,不知道違法的辦案、違憲的辦案偵查是不對的,但整個檢察體系的數百位檢察官,還有檢察總長,或是各級檢察首長,上千位、數百位的的檢察體系,難道沒有一個人知道嗎?這表示,這些檢察官都認為,違法辦案沒有關係,違憲辦案、違憲偵察沒有關係,那這個就很嚴重了!
今天,不是只有個別檢察官陳瑞仁違憲的問題,而是整個檢察體系連ㄧ句話都沒有講,內部都沒有自行去處理這個違憲偵察的問題被提起,可見我們的所有檢察官都不知道憲法是什麼,法律是什麼,不知道要依法才能偵查,要依照憲法才能辦案的法理,那這個就很嚴重了!
事關合理的指揮權問題,亦有所述:
法務部長必要時要發動指揮權,這個在日本、美國、歐洲也是一樣,要發動指揮權,來指揮這整個已經違法的檢察體系。在制度上,這不是對個案的指揮,不是干涉檢察官辦案,而是因為整個檢察體系已經違法辦案、違憲辦案、違反法律、憲法去偵查總統,這個在制度上已經不對了,所以要發動啊!
但我們的法務部長沒有發動指揮權,法務部長不發動指揮權,他的直屬長官行政院長也應該指示他去處理,這都是行政體系應該進行緊急處理的。
早在六月、七月的夏天,早就應該這樣運作,但是執政團隊竟然沒有這樣的警覺性。我們的民主改革竟然已經改革到,連政府官員、法務部長、行政院長對下面的檢察體系違法、違憲辦案,都可以無動於衷,都放縱、縱容整個檢察體系違法、違憲辦案,那這個就很嚴重了!
執政團隊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大家都說是為了拉攏這些舊勢力所留下來的官員,緩和他們的情緒,讓他們了解我們是大公無私的,尊重司法的,是沒有黨派色彩的。新的執政者掌握政權可能有這樣的心態,但是我覺得不對。如果法務部長連整個檢察體系制度違法、違憲都不敢指揮了,那最近為什麼特別費的案子又指揮了,實在令人覺得奇怪呢?法務部長、行政院長最近為什麼針對特別費的案子,又指揮檢察官不要辦案。法律規定要辦,特別費的貪污罪就要辦,沒有憲法的豁免權,依照法律就應該偵辦,結果現在竟然要不當的發動違法的指揮權,要他們無視法律不要偵辦。法務部長竟然說法律規定可以不要管,這個案子不要辦,這個個案不應該辦,這個是過去大家遺留下來不對的法律,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法律應該要改啊!現在依法偵辦特別費,法務部長竟然發動指揮權指示檢察官最好不要辦,連行政院長也指示,那這個又是什麼呢?這就讓我不了解了。
今天為了拉攏舊勢力,什麼都可以妥協,民主政治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原則都可以違反,這樣子讓我懷疑我們的社會,到底能不能建立民主法治的社會。
但是若由行政院長或法務部長以歷史共業為由,不辦馬英九的特別費,而坐視違憲的國務機要費案件踐踏憲法,就是本身亦是違憲違法之人,是否主張台灣國的總統,不為中華民國所轄,難道要逼六百多萬的選民武裝起義,以流血的方式推翻中華民國ROC。
藍軍成為赤軍的打手,已經非常明確,而檢調到審理法官染出一片紅潮亦是不爭的事實,許教授以局外的觀察與吾等台灣國人民的想法甚為相當,他說:
北京在台灣已經掌握到一個權限,可以對抗我們的行政權,民進黨執政只有拿到行政權,今天北京卻掌握媒體。支持北京的人,運用國會的權限,掌握稍微過半的多數,就濫用多數權限,來破壞立法權,那整個行政權怎麼能正常推動呢?我們社會政治的發展怎麼能夠安定呢?所以,這很嚴重,甚至會影響到、侵犯到國民主權、國民知的權利,甚至會扭曲我們的政治判斷。
汪平雲律師點出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意旨:
憲法上規定很簡單,它只說:「總統除內亂、外患罪,非經彈劾或罷免,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那「刑事之訴究」這幾個字到底是什麼意思?這不是「說文解字」。我們要從憲法五十二條的基本精神是什麼開始思考。我今天要把憲法五十二條的基本精神,比較仔細的藉這個機會,向各位先進來報告。
憲法五十二條的基本精神,最簡單來講,就是保障總統他在憲法上的職權和地位。那麼總統在憲法上有什麼職權?有什麼地位?我們的憲法規定,總統是國家元首,代表台灣,代表我們國家。此外,我們的憲法在增修條文中,也賦予總統相當程度行政首長的實權。所以,雖然我們的政府體制有雙首長制、半總統制的各種爭議,我們大概可以同意的是,總統仍然具有行政首長的職權。而憲法五十二條所要保障的就是總統的職權和地位。而所謂的職權和地位,就是國家元首的地位,以及行政首長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的決策、監督施政的執行,以及各種政策的推動。這些就是憲法五十二條所要保障的客體。
那我們進一步來講要保障的利益是什麼?保障的利益不是保障總統個人,是保障總統這個職務。大法官釋字388號解釋裡面講了很清楚,是為了保障總統這個職務能夠正常的運作,避免國內政局的不安,以及損及國家對外的關係。所以,簡單來講,其實就是在保障國家的重要利益。如果從這裡來看,憲法五十二條要保障的法益,其實就是國民全體,也就是國民全體所形成的國家的共同法益,共同的利益。
許多人不明瞭的國務機要費,亦引述汪平雲律師的敘述:
但是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是什麼?根據主計處的解釋,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是總統行使職權所必須的一些費用,他具有機密費、機要費、特別費等綜合的性質。用更簡單的話來講,其實這裡面就代表我們對總統在政治上的一個信任,人民透過選票選出總統,要給總統有一定的彈性,因為他行使職權需要各種經費,每一個總統的施政風格不一樣,有的總統可能會把這個經費拿來擴大他的幕僚群,有的總統會認為這個經費要拿來做機密外交,甚至做機密外交的方式也各有不同,有的總統可能認為這些機密外交的部分,在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場合,他可能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所以,我們說總統國務機要費,其實就是總統行使職權的必要費用,也已是總統行使職權的核心事項。當檢察官去偵辦總統機要費去向的時候,其實他就在干涉總統的職權;當檢察官要總統要鉅細靡遺報告,從2000年擔任總統以來到2006年,每一筆的國務機要費到底用到那裡去?做什麼用?就已經違反憲法五十二條的意旨。
今天我們在起訴書看得更清楚,檢察官把自己膨脹到比總統、憲法更高的地位,比如說,他在裡面提到有一筆錢是交付呂副總統的活動費用,他說這個錢不算機密外交,因為這個活動已經是公開的,可是他知不知道,有些活動在台灣的處境底下,必須要用民間團體去邀請,由政府在背後出錢,但政府在背後出錢這件事情,不能夠隨便讓外界知道,這是台灣特殊的處境,一個檢察官怎麼能夠去判斷說總統使用這個機要費、機密費的方式是不是對?他說這種錢你根本不必用機密費或國務機要費來出,他說這只是一般性的活動而已。我們的檢察官膨脹到認為他比總統還大,他不僅是在指稱總統有沒有違法的問題,他事實上是在評斷總統國務機要費如何使用,所以他採信了兩筆機密外交,不採信其他的機密外交,這是因為從檢察官自己的角度去評估、去衡量這個機要費要如何使用。
在台灣有中國派的檢察官,還停留在統派思維的圈圈,汪律師指出此盲點:
我可以看見檢察官在起訴書裡面,很少真正確定證明這個金錢有沒有流入私人口袋,就像這個案子裡面,陳瑞仁檢察官說陳總統貪污了一千多萬元,但他沒有辦法證明這筆錢確實是流入總統或夫人的口袋裡面。但為什麼過去這樣就起訴,而且法院經常就在定罪呢?這證明我們的司法系統是有問題的,沒有真正實現「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原則」。因為檢察官的態度是說:你今天不跟我說,沒關係,那你就去跟法官說,我就把你起訴,今天我只要查到你有假發票,我就把你起訴,你又交代不清,我就把你起訴。
我們的檢察官想到什麼?腦中只有狹隘的司法英雄形象,和職業慣性形成的所謂「辦案技巧」,卻完全忽略了憲政層次的思考。他面對的對象,是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的總統。這不是禮貌不禮貌,講話態度謙和不謙和,這種人情世故層次的問題。而是對總統的憲政地位,有沒有真正認知的憲政素養問題。我們似乎還停留在「包青天」的時代。
其實我們如果仔細讀起訴書,會發現起訴書裡面,不僅有法律語言,還帶有憤恨的語言。所以,我不覺得陳瑞仁檢察官是依法起訴,還有很多地方是依憤恨起訴。他依憤恨起訴,到底在憤恨什麼?第一,他認為,我在問你的過程中你有說謊;第二,他認為,我已經問你了,我就是要把這件事情問清楚,把機密外交的用途問清楚。但是他忽略了,檢察官在憲法五十二條的限制下,檢察官其實沒有職權把這個問題問清楚,他沒有職權把機密外交的具體流向一一弄清楚,因為這裡涉及政治判斷的問題,涉及公佈這個資訊會不會影響到什麼樣政治後果的問題,這不是檢察官要負擔的責任,而是總統要負擔的責任。所以,我說這是陳瑞仁檢察官第三個違憲的部分。
最後,陳瑞仁檢察官第四個違憲的部分,就是他起訴了夫人吳淑珍,又在起訴書中把總統明確列為共同正犯。其實起訴書中就已經等於表明總統涉及犯罪,立法院第三次的罷免,罷免案的理由就是根據檢察官的起訴書,說起訴書已經認定陳水扁總統是貪污的共同正犯。我們看起訴書中,的確有列陳水扁犯什麼什麼罪,之後等到他卸任之後再行追訴。檢察官可不可以這麼做?我們知道,在一個正常法治國家內,就算一個再認真辦案的檢察官,都有可能犯錯。他的心證可能出錯,檢察官不能在這裡就做一個定論,而不讓人有經過公平審判的程序。起訴書摧毀的是什麼?摧毀的是人民對一個政治領袖、國家元首的政治信任,而濫用的是國家法律賦予他的公權力。
檢察官常以情緒、論述案件習慣於聽命上峰指示,而威權不再是壓力時,又無法客觀判斷是非,對憲法的學養與無罪推論的作業方式,明顯生澀,故有如汪律師所言之誤:
檢察官的起訴書,不同於人民的言論自由。任何民主先進國家,包括美國,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批評總統。比如說,有很多人討厭小布希,他就在T-SHIRT上寫個BUSH SHIT,他也可以在電腦上,把布希卡通化變成玩偶,這些都是個人的言論自由。但檢察官今天在辦這個案子的時候,是在行使國家的權力,這裡不是他自由判斷的空間,這個國家的權力有憲法上與法律上的界限。案件不是自己認為愛辦到那裡,就辦到那裡;不是認為要辦到怎樣的程度,就辦到怎樣的程度。他忽略,他今天是來扮演一個國家公權力行使的角色。所以,檢察官沒有這種評斷總統的資格。儘管陳瑞仁檢察官個人的政治信念可能主張陳總統應該辭職下台,但他不能使用公權力。所以,這個起訴書的政治意涵,等於變成是逼總統總統下台的藉口。總統如果要獲得公平的審判,就必須自行請辭;總統如果不下台,就沒有辦法獲得公平的審判。憲法五十二條,反而變成是逼總統下台的工具,這造成憲法上難以容忍的兩難。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個起訴書已經變成是一個政治的行為。或者,講難聽一點,變成是政治鬥爭的行為。這對我們未來的檢察體系、檢察官制度以及憲政制度的發展,將會產生非常深遠與惡劣的影響。
國人常引用美國的制度,又不清楚美國憲法與法律的意向,茲引用中研院黃國昌的談話,可悉一二:
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七四年關於水門案件所作成之裁判,事實上成為該案件所審判的刑事被告,從來就不是尼克森。該案被告,其實是當時包括前檢察總長在內之數名白宮官員。尼克森在那個案子裡面,只是被要求交出錄音帶而已。尼克森本人,從來沒有在那個案件成為被告,這是第一件事情,一定要先確定清楚。
其次,我前面所說在美國法上出現高度「類似」於我國目前狀況所指的是什麼?在美國法出現高度類似的狀況就是說,當時美國大陪審團在起訴那些涉及水門案件的數名被告時,最後在起訴書的小小附註裡面,提到了一件事情,就是尼克森總統被列為沒有被起訴的同謀共犯……
後來接任的檢察官Jaworski,的確在起訴書上點到,有數個沒有被起訴的同謀共犯,其中包括尼克森,但是就尼克森如何涉案,完全沒有在起訴書中提及,因為他們認為,本於憲政的要求,這些記錄必須封存,根本不能公開……
如果把相同的問題脈絡放在我國來看,陳水扁總統在陳瑞仁的起訴書中,被指名道姓地說他是還沒有經過起訴的共犯,由憲法第五十二條規範的意旨來看,這樣的處理方式,事實上所造成的憲政危機,甚至將比直接起訴總統更嚴重。詳言之,當一個人被檢察官透過官方的起訴書向整個社會宣布說,那個人是一個被我們認定的犯罪人時,將對該人的權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這一個被檢察官指著鼻子說你是犯人的人,應有儘速接受審判的權利,因為如果沒有馬上接受審判,洗刷他的污名的話,他走到社會任何一個角落,就好像有一朵烏雲在他的頭上,永遠都跟著他。同樣地,如果你被檢察官指名說你是犯人,但是現在暫時先不起訴你的犯罪行為,這樣的狀態,對於那一個人來講,完全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如果有人會說,何以陳水扁總統不主動辭職,那麼黃國昌博士亦有說明:
陳水扁總統可以選擇主動辭職,總統主動辭職之後就沒有憲法第五十二條的問題。但是如果真的藉由總統選擇自己辭職,然後換取儘速接受審判的權利以洗刷自己污名的話,等於是我們將整個憲政體制中之彈劾機制完全架空掉了。也就是說,總統政治責任部分,可能是透過罷免來處理;但當我們談法律責任的時候,在憲法上,對於總統訴追的機制是彈劾,必須透過彈劾的機制使總統因法律責任而去職。
如果一個檢察官的起訴行為,可以迫使總統辭職下台的話,那憲法設置這個彈劾機制要做什麼?如此,將會使憲法整個彈劾機制完全空洞化。這件事,如果就憲法為什麼要設置這樣的彈劾機制來加以思考的話,我們就會發現,檢察官在這樣的脈絡之下,行使這樣的權力,有多可怕!
或許有不少討厭陳水扁的人會說,彈劾也不會過,因為它要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還要經過憲法法庭的審理,怎麼可能會成功?問題是,講這種話的人,完全沒有去思考當初憲法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設計?當初憲法作這樣的設計,就是因為,隨便讓總統去職,對整個國家社會所造成動盪的成本太高了,所以要謹慎為之。而憲法在設置這個機制的時候,是經過思考的,除了國會的絕對多數以外,還要加上憲法法庭合議的審理,這兩者都通過了,才可以迫使一個總統因為法律責任而去職。
有人會問獨立檢察官制度尚存在美國乎?亦請聽黃國昌博士所言:
美國在一九九九年,獨立檢察官條款到期的時候,連國會自己都不用願意讓獨立檢察官辦公室可以繼續運作下去。試想,連在美國那樣的社會,對獨立檢察官制度都有這樣深切的反省和思考,而我國的檢察官跟他們獨立檢察官制度比起來,可受批判的地方多太多了,根本沒有可以接受的控制機制,在這樣的狀況之下,隨便一個檢察官的偵查作為,都有可能變成在憲法上具有重要意義的政治行為,而最後為此付出成本的是全國民眾。
李鴻禧於此會所做結語,我把要點簡述一遍:
第一,陳水扁即使現在用憲法五十二條,讓他不能起訴,但這也不保證陳水扁在二○○八年下台之後不會再被起訴,甚至判刑或是坐牢。
第二,讓我們這種研究憲法的人,產生一種很強烈的衝擊跟絕望感。憲法五十二條給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只是台灣的憲法,幾乎所有具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上都有這種總統刑、民事豁免權。美國雖沒有用明文來保障憲法的刑事豁免權,但是因為聯邦憲法第三條的規定,也已經形成一種憲法的習慣法,對總統不加以刑事訴追。實際上大多數的國家,不但拿掉總統在刑法方面的刑事責任,甚至民事責任也拿掉。
第三,總統選舉通常很不容易,像台灣有六百四十幾萬票對總統表示支持,有這麼多的國民信賴他,也可在他任內把他罷免下來,如果他任內犯的罪很重,如內亂、外患、重大犯罪的時候,國會可以透過彈劾權,先追究他的政治責任,逼他下台,喪失豁免權。
第四,彈劾訴追必須要用三分之二的多數才能把總統彈劾免職,免職以後,總統沒有刑事豁免權,才可以由檢察機關、法院,像一般沒有刑事豁免權的人,來訴追審判。雖然美國後來覺得有必要成立一個特別檢察官條例,像尼克森的水門案,找了庫克斯(Archibald Cox)。他是當時哈佛憲法的主講座,但他還是戰戰兢兢,不敢冒然列總統為被告。卻很堅持原則,認為水門案這些人必須要追究。後來美國人還是覺得特別檢察官這個制度不妥,而予以廢掉。
第五,憲法五十二條只是在保護總統職位上的總統,不可能是保護總統犯罪,總統任滿或被彈劾或被罷免下來,仍可以訴追,所以不是永遠保護總統。而且時效還在繼續進行,總統任期很有限,不至於到時候證據已不存在,需要保存的這些問題。即令有保存證據的國家刑事正義的利益,其利益也不如讓總統安心來治理國政的重要。
第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方面,在必要的時候站起來抵制行政機關發佈違憲的命令,抵制立法機關制定違憲的法律,但是同時司法機關自己長年來也建立了很多制度,比如說政治問題、統治問題他們不介入;甚至於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都要先推定他是合憲的;甚至於行制裁量的事,對立法機關立法裁量的事不介入;建立了很多自我限制,所以三權才可以彼此相安無事,如果司法機關一天到晚找立法機關麻煩,那立法機關凡是牽涉到司法的預算通通不給,法官、庭丁沒有薪水,法院沒有電費、水費,看你怎麼審判?這樣問題就很大了,所以要互相克制。
由此可見,法務部的檢察機關干涉總統國務機要費用的案件,或者是立法機關動不動就濫用罷免權來牽制政府,這些都是踐踏、蹂躪憲法的不良示範。現在大家在講要制定新憲,現在連中華民國憲法大家都不遵守,拼命踐踏,這是台灣憲法的悲哀。
第七,德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立法委員的言論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是毀謗不在此限。而且立法委員只要他一離開國會的殿堂,他就要負責任,如果他這樣做的時候是在立法委員的任內,當立法委員落選後,人家在訴追的時效範圍裡頭還是可以訴追。這並不是縱容他們,而是認為立法委員在國會裡頭的言論表決,讓他的自由無所擔心,無所害怕,所產生國家的民主政治利益,高過於要追究少數的國會議員的刑事責任的利益。
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之上一律平等,這是原則,但是五十二條有規定,就是例外,總統就是例外。因為憲法自己判斷,保障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比讓總統跟一般人一樣接受刑、民事的傳訊,衡量起來要來得重要,所以特別要加以保障。
現在我最難過的是,一些不是讀憲法的人,把自己當作憲法專家,然後把美國的類例斷章取義,扭曲意思,表示審判總統是有道理的。可是等到馬英九特支費發生問題,這些人不曉得怎麼辦,就先一味認為這個又不可以訴究,然後又擴張為行政院長、法務部長、民進黨內的重要角色都是如此,變得一團亂。說起來實在令人覺得非常的懊惱。
戰後六十年來難得碰到李登輝、陳水扁這兩位總統,有意要讓司法獨立,李登輝自己為興票案接受訪談,而陳水扁卻弄錯了,自己到花蓮去為他案作證。作證這件事,總統是沒有權利放棄的,因為作證必須要具結,具結有可能產生偽證的刑事責任。按理總統在這國務機要費之偵訊時應該很想去檢察官面前說清楚,以還他清白,但是因為他曾經宣誓遵守憲法,所以憲法既然如此規定,他祇有吞下苦水不去。
台灣之國不成國,法不成法,個人情緒的判斷,時有偏差,如李鴻禧所嘆言之處更令人深省:
可是現在這些行政主管,又慌慌張張的說主管特支費是「歷史的共業」,但是為什麼陳總統國務機要費沒有歷史的共業的問題,等到馬英九特支費發生問題的時候,就有歷史的共業問題?
不過,馬英九也很可憐,因為正當他攻擊陳水扁而志得意滿的時候,現在卻被反拖一刀,即令他獲不起訴處分,但是他將來的政治前途,大概也和宋先生一樣吧!宋先生的國票案還沒有起訴時,參與總統選舉,但民調已從百分之六十一點七,最後掉到落選。雖然興票案最後獲不起訴處分,但他現在出來罵人家貪腐,大家都覺得很好玩,不覺得很嚴肅,而他的政治前途大概也就沒有了。我也不認為馬英九以後還能選總統,他選總統的時候,到時候人家再來一一推算他的捐款,追查買女性化妝品的統一發票,這還能當選嗎?我懷疑。
『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真義─給全國檢察官的一封公開信』,此信中的菁華,摘錄片斷,以供台灣國鄉親省思,依此篇文章所述,句句踏實,人人須知,我權為取用。
很多人誤以為憲法第五十二條是總統的護身符,甚至是縱容總統犯罪的特權。這是完全錯誤的解讀。首先,總統沒有犯罪的特權,憲法第五十二條只是對於總統在任期間,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總統在刑法面前和一般人民一樣,人人平等,倘若任何一個總統有犯罪,當其不在任時,都應該受到刑法的制裁。這也是司法院釋字第388號解釋理由書的見解。
我們看到各種「啦啦隊式」的刑事司法,不論是政論節目極盡煽動能事的「要檢察官站出來」,或是某律師「發起一人一信致檢察官」的運動,都在誘使檢察官基於本能的正義感,卻一步一步陷入政治鬥爭的風暴核心,到最後不論個別檢察官如何努力中立客觀,在政治與媒體的風暴中,受到最大傷害的一定是檢察官作為「法治國棟樑」的功能。
王思為為留法的政治學博士,他以法國為民主憲政發源國的精神,有此說,甚為精彩。
總統的豁免權意味著總統在行使職權時代表國家,因此必須超越普通法之規範,故而身為憲法機關的總統享有絕對刑事豁免權;至於司法優遇,是指擔任總統者於任期內所享之特殊司法安排,因此倘若有與總統職位無關的行為(如當選總統前的行為),仍然要受到普通法的規範,但不得在總統任內加以訴追。
廣義的豁免權,特別是總統不受侵犯這部分,是為了要保障此項職務功能的充分發揮,所以豁免權並不是憲法給予個人的保障(personnelle),而是針對職位的保障(fonctionnelle),因此關係人不存在放棄此項保障的可能性。這項豁免權的保障也等於是總統的憲法責任,無法跟總統職務分割,亦即無法由總統個人的意志決定要或不要。況且法國總統一職正如德布賀(M. Debré)所稱之憲政體制關鍵,重要性無可替代;此外,憲法第5條中規定總統為憲法的守護者,並負責國家之延續,總統以其特殊的憲法地位享有豁免權殆無疑義,因此總統在任期之中不受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之訴追。
總統在任內除了總統的身份以外不具其他任何身份,所以總統成為證人的能力在任期之中是被司法優遇原則凍結的,也可以說總統的身份阻礙了他成為證人的機會。就這點來檢討有關總統作證一事,不論是總統個人主觀的意志抑或是被動地傳喚,都是不被憲法所允許的。
司法優遇的用意,是讓政治責任先行、刑事責任後到。憲法中刻意將刑事責任推遲到總統卸任後才可以追訴,法弗賀(L. Favoreu)教授認為此項司法優遇的安排「符合權力分立原則,因實現公共利益時得減輕刑責或暫時地限制司法的平等原則」。所以,司法優遇原則並非針對總統個人量身訂做的特權,更沒有犧牲「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而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項權宜措施。
以上所言,皆引述之文,我加以編寫,希望台灣國鄉親,亦能窺就其精,感謝全台灣國的憲法法律專家的集思廣義,真乃台灣建國的大柱,其中有一篇黃世鑫教授之論國務機要費、特別費之爭議,亦是上上之作,欲悉完整報導,逕向凱達格蘭學校聯絡。聯絡電話:02-25501515分機191.192。網址:www.ketagalan.org.tw
後註:
摘錄自黃世鑫教授論『國務機要費、特別費之爭議』:
施部長的法律諮詢意見不僅違反現行法律,亦完全曲解特別費之制度;特別費絕非實質補貼。許主計長之報告,亦與現行預算執行有所出入。按就「業務費」用途別之科目的支用範圍及內容,均未有明確表列,而由各機關統籌運用,非只是特別費而已。但雖如此,其均需用於「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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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快捷 - 楊緒東專欄
作者 楊緒東
台灣國的鄉親皆有一樣的想法,萬一身為總統的阿扁被一個小小沒有民意基楚的法官判刑,會怎麼樣?立法院的立法委員都有胡說八道的言論免責權,法官亦奈何不得?而檢察官可以任意起訴一國之首,法官亦可隨意審判總統,要他下台入監,是否代表中華民國憲法的52條總統刑事豁免權只及於統派中國黨,若是如此,則中華民國的憲法與法律就必須趕快制憲正名,果不可得,只好全民抗暴了。
由凱達格蘭學校發行的『捍衛總統職權─憲法第五十二條真義之探討』一書裏頭,多位憲法專家有如是說,茲要點摘錄如下:
李鴻禧教授談到:
從最近有關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問題,我們看到了整個立法院及行政機關,包括總統、法務部長和檢察總長,對刑事豁免權的無知;尤其連准司法機關的檢察體系,以及司法機關的法院,都不曉得這本來就是違憲起訴,法院應該早在審判日程前的程序,就要考慮要不要受理這個案件,研究法院有沒有這種違憲起訴案件的管轄權,是不是要採用刑事訴訟的不受理。令人遺憾的,台北地院對這些好像都不在意,也沒有應先討論的態度和運行。
許慶雄教授亦言於此:
所以各國都有總統在職期間不受刑事訴究的這個制度。其目的是要讓政局穩定,讓整個國家政治、社會、國民所期待的行政領導中心能穩定。有人說偵察應該可以,只要不起訴就沒有問題,但是制度本身就是希望達到這樣的目的。如果像現在這樣,不起訴總統,起訴共犯,然後共犯被判有罪,總統可以這樣被偵察、被訊問,卻又不能為自己辯護,反而更不合理?同時這個不受刑事訴究制度本身更失去它的意義。
所以基本上,第一個問題是偵察有沒有違憲。當然我們都知道,檢察官如果要辦案,檢察官要有搜索票,要有逮捕狀,他才能去逮捕嫌疑犯,才能去搜索證據。檢察官如果沒有依照這樣的法律規定去辦案,那就是違法辦案,那就應該要制止檢察官不可以違法辦案。像這次的案子更是違憲,連憲法都違反去辦案,那就更嚴重了!
同時法律也好,憲法也好,絕對不是任何個人可以放棄或是改變的。陳瑞仁檢察官說的話實在很令人遺憾。檢察官說:總統答應了,他說願意放棄,所以我就可以偵察、訊問總統。憲法的規定是總統個人可以放棄的嗎?國會議員的免責權如果個人宣布放棄,你就可以偵察嗎?嫌疑犯如果放棄搜索、逮捕狀的規定,檢察官就可以沒有逮捕狀就去逮捕嫌疑犯嗎?所以法律、憲法規定的制度,不可以因為某一個官員,或是當事者說我要放棄就可以改變的。這次的案子,檢察官竟然連這個簡單的法理都不懂,公然違憲、違法的去進行偵察、辦案。
同時大家都知道檢察一體,檢察體系是一個行政體系有上下指揮關係,不像個別法官是屬於獨立辦案的。個別的檢察官陳瑞仁,不知道違法的辦案、違憲的辦案偵查是不對的,但整個檢察體系的數百位檢察官,還有檢察總長,或是各級檢察首長,上千位、數百位的的檢察體系,難道沒有一個人知道嗎?這表示,這些檢察官都認為,違法辦案沒有關係,違憲辦案、違憲偵察沒有關係,那這個就很嚴重了!
今天,不是只有個別檢察官陳瑞仁違憲的問題,而是整個檢察體系連ㄧ句話都沒有講,內部都沒有自行去處理這個違憲偵察的問題被提起,可見我們的所有檢察官都不知道憲法是什麼,法律是什麼,不知道要依法才能偵查,要依照憲法才能辦案的法理,那這個就很嚴重了!
事關合理的指揮權問題,亦有所述:
法務部長必要時要發動指揮權,這個在日本、美國、歐洲也是一樣,要發動指揮權,來指揮這整個已經違法的檢察體系。在制度上,這不是對個案的指揮,不是干涉檢察官辦案,而是因為整個檢察體系已經違法辦案、違憲辦案、違反法律、憲法去偵查總統,這個在制度上已經不對了,所以要發動啊!
但我們的法務部長沒有發動指揮權,法務部長不發動指揮權,他的直屬長官行政院長也應該指示他去處理,這都是行政體系應該進行緊急處理的。
早在六月、七月的夏天,早就應該這樣運作,但是執政團隊竟然沒有這樣的警覺性。我們的民主改革竟然已經改革到,連政府官員、法務部長、行政院長對下面的檢察體系違法、違憲辦案,都可以無動於衷,都放縱、縱容整個檢察體系違法、違憲辦案,那這個就很嚴重了!
執政團隊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大家都說是為了拉攏這些舊勢力所留下來的官員,緩和他們的情緒,讓他們了解我們是大公無私的,尊重司法的,是沒有黨派色彩的。新的執政者掌握政權可能有這樣的心態,但是我覺得不對。如果法務部長連整個檢察體系制度違法、違憲都不敢指揮了,那最近為什麼特別費的案子又指揮了,實在令人覺得奇怪呢?法務部長、行政院長最近為什麼針對特別費的案子,又指揮檢察官不要辦案。法律規定要辦,特別費的貪污罪就要辦,沒有憲法的豁免權,依照法律就應該偵辦,結果現在竟然要不當的發動違法的指揮權,要他們無視法律不要偵辦。法務部長竟然說法律規定可以不要管,這個案子不要辦,這個個案不應該辦,這個是過去大家遺留下來不對的法律,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法律應該要改啊!現在依法偵辦特別費,法務部長竟然發動指揮權指示檢察官最好不要辦,連行政院長也指示,那這個又是什麼呢?這就讓我不了解了。
今天為了拉攏舊勢力,什麼都可以妥協,民主政治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原則都可以違反,這樣子讓我懷疑我們的社會,到底能不能建立民主法治的社會。
但是若由行政院長或法務部長以歷史共業為由,不辦馬英九的特別費,而坐視違憲的國務機要費案件踐踏憲法,就是本身亦是違憲違法之人,是否主張台灣國的總統,不為中華民國所轄,難道要逼六百多萬的選民武裝起義,以流血的方式推翻中華民國ROC。
藍軍成為赤軍的打手,已經非常明確,而檢調到審理法官染出一片紅潮亦是不爭的事實,許教授以局外的觀察與吾等台灣國人民的想法甚為相當,他說:
北京在台灣已經掌握到一個權限,可以對抗我們的行政權,民進黨執政只有拿到行政權,今天北京卻掌握媒體。支持北京的人,運用國會的權限,掌握稍微過半的多數,就濫用多數權限,來破壞立法權,那整個行政權怎麼能正常推動呢?我們社會政治的發展怎麼能夠安定呢?所以,這很嚴重,甚至會影響到、侵犯到國民主權、國民知的權利,甚至會扭曲我們的政治判斷。
汪平雲律師點出總統刑事豁免權的意旨:
憲法上規定很簡單,它只說:「總統除內亂、外患罪,非經彈劾或罷免,不受刑事上之訴究。」那「刑事之訴究」這幾個字到底是什麼意思?這不是「說文解字」。我們要從憲法五十二條的基本精神是什麼開始思考。我今天要把憲法五十二條的基本精神,比較仔細的藉這個機會,向各位先進來報告。
憲法五十二條的基本精神,最簡單來講,就是保障總統他在憲法上的職權和地位。那麼總統在憲法上有什麼職權?有什麼地位?我們的憲法規定,總統是國家元首,代表台灣,代表我們國家。此外,我們的憲法在增修條文中,也賦予總統相當程度行政首長的實權。所以,雖然我們的政府體制有雙首長制、半總統制的各種爭議,我們大概可以同意的是,總統仍然具有行政首長的職權。而憲法五十二條所要保障的就是總統的職權和地位。而所謂的職權和地位,就是國家元首的地位,以及行政首長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的決策、監督施政的執行,以及各種政策的推動。這些就是憲法五十二條所要保障的客體。
那我們進一步來講要保障的利益是什麼?保障的利益不是保障總統個人,是保障總統這個職務。大法官釋字388號解釋裡面講了很清楚,是為了保障總統這個職務能夠正常的運作,避免國內政局的不安,以及損及國家對外的關係。所以,簡單來講,其實就是在保障國家的重要利益。如果從這裡來看,憲法五十二條要保障的法益,其實就是國民全體,也就是國民全體所形成的國家的共同法益,共同的利益。
許多人不明瞭的國務機要費,亦引述汪平雲律師的敘述:
但是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是什麼?根據主計處的解釋,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是總統行使職權所必須的一些費用,他具有機密費、機要費、特別費等綜合的性質。用更簡單的話來講,其實這裡面就代表我們對總統在政治上的一個信任,人民透過選票選出總統,要給總統有一定的彈性,因為他行使職權需要各種經費,每一個總統的施政風格不一樣,有的總統可能會把這個經費拿來擴大他的幕僚群,有的總統會認為這個經費要拿來做機密外交,甚至做機密外交的方式也各有不同,有的總統可能認為這些機密外交的部分,在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場合,他可能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所以,我們說總統國務機要費,其實就是總統行使職權的必要費用,也已是總統行使職權的核心事項。當檢察官去偵辦總統機要費去向的時候,其實他就在干涉總統的職權;當檢察官要總統要鉅細靡遺報告,從2000年擔任總統以來到2006年,每一筆的國務機要費到底用到那裡去?做什麼用?就已經違反憲法五十二條的意旨。
今天我們在起訴書看得更清楚,檢察官把自己膨脹到比總統、憲法更高的地位,比如說,他在裡面提到有一筆錢是交付呂副總統的活動費用,他說這個錢不算機密外交,因為這個活動已經是公開的,可是他知不知道,有些活動在台灣的處境底下,必須要用民間團體去邀請,由政府在背後出錢,但政府在背後出錢這件事情,不能夠隨便讓外界知道,這是台灣特殊的處境,一個檢察官怎麼能夠去判斷說總統使用這個機要費、機密費的方式是不是對?他說這種錢你根本不必用機密費或國務機要費來出,他說這只是一般性的活動而已。我們的檢察官膨脹到認為他比總統還大,他不僅是在指稱總統有沒有違法的問題,他事實上是在評斷總統國務機要費如何使用,所以他採信了兩筆機密外交,不採信其他的機密外交,這是因為從檢察官自己的角度去評估、去衡量這個機要費要如何使用。
在台灣有中國派的檢察官,還停留在統派思維的圈圈,汪律師指出此盲點:
我可以看見檢察官在起訴書裡面,很少真正確定證明這個金錢有沒有流入私人口袋,就像這個案子裡面,陳瑞仁檢察官說陳總統貪污了一千多萬元,但他沒有辦法證明這筆錢確實是流入總統或夫人的口袋裡面。但為什麼過去這樣就起訴,而且法院經常就在定罪呢?這證明我們的司法系統是有問題的,沒有真正實現「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原則」。因為檢察官的態度是說:你今天不跟我說,沒關係,那你就去跟法官說,我就把你起訴,今天我只要查到你有假發票,我就把你起訴,你又交代不清,我就把你起訴。
我們的檢察官想到什麼?腦中只有狹隘的司法英雄形象,和職業慣性形成的所謂「辦案技巧」,卻完全忽略了憲政層次的思考。他面對的對象,是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的總統。這不是禮貌不禮貌,講話態度謙和不謙和,這種人情世故層次的問題。而是對總統的憲政地位,有沒有真正認知的憲政素養問題。我們似乎還停留在「包青天」的時代。
其實我們如果仔細讀起訴書,會發現起訴書裡面,不僅有法律語言,還帶有憤恨的語言。所以,我不覺得陳瑞仁檢察官是依法起訴,還有很多地方是依憤恨起訴。他依憤恨起訴,到底在憤恨什麼?第一,他認為,我在問你的過程中你有說謊;第二,他認為,我已經問你了,我就是要把這件事情問清楚,把機密外交的用途問清楚。但是他忽略了,檢察官在憲法五十二條的限制下,檢察官其實沒有職權把這個問題問清楚,他沒有職權把機密外交的具體流向一一弄清楚,因為這裡涉及政治判斷的問題,涉及公佈這個資訊會不會影響到什麼樣政治後果的問題,這不是檢察官要負擔的責任,而是總統要負擔的責任。所以,我說這是陳瑞仁檢察官第三個違憲的部分。
最後,陳瑞仁檢察官第四個違憲的部分,就是他起訴了夫人吳淑珍,又在起訴書中把總統明確列為共同正犯。其實起訴書中就已經等於表明總統涉及犯罪,立法院第三次的罷免,罷免案的理由就是根據檢察官的起訴書,說起訴書已經認定陳水扁總統是貪污的共同正犯。我們看起訴書中,的確有列陳水扁犯什麼什麼罪,之後等到他卸任之後再行追訴。檢察官可不可以這麼做?我們知道,在一個正常法治國家內,就算一個再認真辦案的檢察官,都有可能犯錯。他的心證可能出錯,檢察官不能在這裡就做一個定論,而不讓人有經過公平審判的程序。起訴書摧毀的是什麼?摧毀的是人民對一個政治領袖、國家元首的政治信任,而濫用的是國家法律賦予他的公權力。
檢察官常以情緒、論述案件習慣於聽命上峰指示,而威權不再是壓力時,又無法客觀判斷是非,對憲法的學養與無罪推論的作業方式,明顯生澀,故有如汪律師所言之誤:
檢察官的起訴書,不同於人民的言論自由。任何民主先進國家,包括美國,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批評總統。比如說,有很多人討厭小布希,他就在T-SHIRT上寫個BUSH SHIT,他也可以在電腦上,把布希卡通化變成玩偶,這些都是個人的言論自由。但檢察官今天在辦這個案子的時候,是在行使國家的權力,這裡不是他自由判斷的空間,這個國家的權力有憲法上與法律上的界限。案件不是自己認為愛辦到那裡,就辦到那裡;不是認為要辦到怎樣的程度,就辦到怎樣的程度。他忽略,他今天是來扮演一個國家公權力行使的角色。所以,檢察官沒有這種評斷總統的資格。儘管陳瑞仁檢察官個人的政治信念可能主張陳總統應該辭職下台,但他不能使用公權力。所以,這個起訴書的政治意涵,等於變成是逼總統總統下台的藉口。總統如果要獲得公平的審判,就必須自行請辭;總統如果不下台,就沒有辦法獲得公平的審判。憲法五十二條,反而變成是逼總統下台的工具,這造成憲法上難以容忍的兩難。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個起訴書已經變成是一個政治的行為。或者,講難聽一點,變成是政治鬥爭的行為。這對我們未來的檢察體系、檢察官制度以及憲政制度的發展,將會產生非常深遠與惡劣的影響。
國人常引用美國的制度,又不清楚美國憲法與法律的意向,茲引用中研院黃國昌的談話,可悉一二:
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七四年關於水門案件所作成之裁判,事實上成為該案件所審判的刑事被告,從來就不是尼克森。該案被告,其實是當時包括前檢察總長在內之數名白宮官員。尼克森在那個案子裡面,只是被要求交出錄音帶而已。尼克森本人,從來沒有在那個案件成為被告,這是第一件事情,一定要先確定清楚。
其次,我前面所說在美國法上出現高度「類似」於我國目前狀況所指的是什麼?在美國法出現高度類似的狀況就是說,當時美國大陪審團在起訴那些涉及水門案件的數名被告時,最後在起訴書的小小附註裡面,提到了一件事情,就是尼克森總統被列為沒有被起訴的同謀共犯……
後來接任的檢察官Jaworski,的確在起訴書上點到,有數個沒有被起訴的同謀共犯,其中包括尼克森,但是就尼克森如何涉案,完全沒有在起訴書中提及,因為他們認為,本於憲政的要求,這些記錄必須封存,根本不能公開……
如果把相同的問題脈絡放在我國來看,陳水扁總統在陳瑞仁的起訴書中,被指名道姓地說他是還沒有經過起訴的共犯,由憲法第五十二條規範的意旨來看,這樣的處理方式,事實上所造成的憲政危機,甚至將比直接起訴總統更嚴重。詳言之,當一個人被檢察官透過官方的起訴書向整個社會宣布說,那個人是一個被我們認定的犯罪人時,將對該人的權益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這一個被檢察官指著鼻子說你是犯人的人,應有儘速接受審判的權利,因為如果沒有馬上接受審判,洗刷他的污名的話,他走到社會任何一個角落,就好像有一朵烏雲在他的頭上,永遠都跟著他。同樣地,如果你被檢察官指名說你是犯人,但是現在暫時先不起訴你的犯罪行為,這樣的狀態,對於那一個人來講,完全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如果有人會說,何以陳水扁總統不主動辭職,那麼黃國昌博士亦有說明:
陳水扁總統可以選擇主動辭職,總統主動辭職之後就沒有憲法第五十二條的問題。但是如果真的藉由總統選擇自己辭職,然後換取儘速接受審判的權利以洗刷自己污名的話,等於是我們將整個憲政體制中之彈劾機制完全架空掉了。也就是說,總統政治責任部分,可能是透過罷免來處理;但當我們談法律責任的時候,在憲法上,對於總統訴追的機制是彈劾,必須透過彈劾的機制使總統因法律責任而去職。
如果一個檢察官的起訴行為,可以迫使總統辭職下台的話,那憲法設置這個彈劾機制要做什麼?如此,將會使憲法整個彈劾機制完全空洞化。這件事,如果就憲法為什麼要設置這樣的彈劾機制來加以思考的話,我們就會發現,檢察官在這樣的脈絡之下,行使這樣的權力,有多可怕!
或許有不少討厭陳水扁的人會說,彈劾也不會過,因為它要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還要經過憲法法庭的審理,怎麼可能會成功?問題是,講這種話的人,完全沒有去思考當初憲法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設計?當初憲法作這樣的設計,就是因為,隨便讓總統去職,對整個國家社會所造成動盪的成本太高了,所以要謹慎為之。而憲法在設置這個機制的時候,是經過思考的,除了國會的絕對多數以外,還要加上憲法法庭合議的審理,這兩者都通過了,才可以迫使一個總統因為法律責任而去職。
有人會問獨立檢察官制度尚存在美國乎?亦請聽黃國昌博士所言:
美國在一九九九年,獨立檢察官條款到期的時候,連國會自己都不用願意讓獨立檢察官辦公室可以繼續運作下去。試想,連在美國那樣的社會,對獨立檢察官制度都有這樣深切的反省和思考,而我國的檢察官跟他們獨立檢察官制度比起來,可受批判的地方多太多了,根本沒有可以接受的控制機制,在這樣的狀況之下,隨便一個檢察官的偵查作為,都有可能變成在憲法上具有重要意義的政治行為,而最後為此付出成本的是全國民眾。
李鴻禧於此會所做結語,我把要點簡述一遍:
第一,陳水扁即使現在用憲法五十二條,讓他不能起訴,但這也不保證陳水扁在二○○八年下台之後不會再被起訴,甚至判刑或是坐牢。
第二,讓我們這種研究憲法的人,產生一種很強烈的衝擊跟絕望感。憲法五十二條給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只是台灣的憲法,幾乎所有具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憲法上都有這種總統刑、民事豁免權。美國雖沒有用明文來保障憲法的刑事豁免權,但是因為聯邦憲法第三條的規定,也已經形成一種憲法的習慣法,對總統不加以刑事訴追。實際上大多數的國家,不但拿掉總統在刑法方面的刑事責任,甚至民事責任也拿掉。
第三,總統選舉通常很不容易,像台灣有六百四十幾萬票對總統表示支持,有這麼多的國民信賴他,也可在他任內把他罷免下來,如果他任內犯的罪很重,如內亂、外患、重大犯罪的時候,國會可以透過彈劾權,先追究他的政治責任,逼他下台,喪失豁免權。
第四,彈劾訴追必須要用三分之二的多數才能把總統彈劾免職,免職以後,總統沒有刑事豁免權,才可以由檢察機關、法院,像一般沒有刑事豁免權的人,來訴追審判。雖然美國後來覺得有必要成立一個特別檢察官條例,像尼克森的水門案,找了庫克斯(Archibald Cox)。他是當時哈佛憲法的主講座,但他還是戰戰兢兢,不敢冒然列總統為被告。卻很堅持原則,認為水門案這些人必須要追究。後來美國人還是覺得特別檢察官這個制度不妥,而予以廢掉。
第五,憲法五十二條只是在保護總統職位上的總統,不可能是保護總統犯罪,總統任滿或被彈劾或被罷免下來,仍可以訴追,所以不是永遠保護總統。而且時效還在繼續進行,總統任期很有限,不至於到時候證據已不存在,需要保存的這些問題。即令有保存證據的國家刑事正義的利益,其利益也不如讓總統安心來治理國政的重要。
第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方面,在必要的時候站起來抵制行政機關發佈違憲的命令,抵制立法機關制定違憲的法律,但是同時司法機關自己長年來也建立了很多制度,比如說政治問題、統治問題他們不介入;甚至於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都要先推定他是合憲的;甚至於行制裁量的事,對立法機關立法裁量的事不介入;建立了很多自我限制,所以三權才可以彼此相安無事,如果司法機關一天到晚找立法機關麻煩,那立法機關凡是牽涉到司法的預算通通不給,法官、庭丁沒有薪水,法院沒有電費、水費,看你怎麼審判?這樣問題就很大了,所以要互相克制。
由此可見,法務部的檢察機關干涉總統國務機要費用的案件,或者是立法機關動不動就濫用罷免權來牽制政府,這些都是踐踏、蹂躪憲法的不良示範。現在大家在講要制定新憲,現在連中華民國憲法大家都不遵守,拼命踐踏,這是台灣憲法的悲哀。
第七,德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立法委員的言論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是毀謗不在此限。而且立法委員只要他一離開國會的殿堂,他就要負責任,如果他這樣做的時候是在立法委員的任內,當立法委員落選後,人家在訴追的時效範圍裡頭還是可以訴追。這並不是縱容他們,而是認為立法委員在國會裡頭的言論表決,讓他的自由無所擔心,無所害怕,所產生國家的民主政治利益,高過於要追究少數的國會議員的刑事責任的利益。
憲法第七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之上一律平等,這是原則,但是五十二條有規定,就是例外,總統就是例外。因為憲法自己判斷,保障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比讓總統跟一般人一樣接受刑、民事的傳訊,衡量起來要來得重要,所以特別要加以保障。
現在我最難過的是,一些不是讀憲法的人,把自己當作憲法專家,然後把美國的類例斷章取義,扭曲意思,表示審判總統是有道理的。可是等到馬英九特支費發生問題,這些人不曉得怎麼辦,就先一味認為這個又不可以訴究,然後又擴張為行政院長、法務部長、民進黨內的重要角色都是如此,變得一團亂。說起來實在令人覺得非常的懊惱。
戰後六十年來難得碰到李登輝、陳水扁這兩位總統,有意要讓司法獨立,李登輝自己為興票案接受訪談,而陳水扁卻弄錯了,自己到花蓮去為他案作證。作證這件事,總統是沒有權利放棄的,因為作證必須要具結,具結有可能產生偽證的刑事責任。按理總統在這國務機要費之偵訊時應該很想去檢察官面前說清楚,以還他清白,但是因為他曾經宣誓遵守憲法,所以憲法既然如此規定,他祇有吞下苦水不去。
台灣之國不成國,法不成法,個人情緒的判斷,時有偏差,如李鴻禧所嘆言之處更令人深省:
可是現在這些行政主管,又慌慌張張的說主管特支費是「歷史的共業」,但是為什麼陳總統國務機要費沒有歷史的共業的問題,等到馬英九特支費發生問題的時候,就有歷史的共業問題?
不過,馬英九也很可憐,因為正當他攻擊陳水扁而志得意滿的時候,現在卻被反拖一刀,即令他獲不起訴處分,但是他將來的政治前途,大概也和宋先生一樣吧!宋先生的國票案還沒有起訴時,參與總統選舉,但民調已從百分之六十一點七,最後掉到落選。雖然興票案最後獲不起訴處分,但他現在出來罵人家貪腐,大家都覺得很好玩,不覺得很嚴肅,而他的政治前途大概也就沒有了。我也不認為馬英九以後還能選總統,他選總統的時候,到時候人家再來一一推算他的捐款,追查買女性化妝品的統一發票,這還能當選嗎?我懷疑。
『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真義─給全國檢察官的一封公開信』,此信中的菁華,摘錄片斷,以供台灣國鄉親省思,依此篇文章所述,句句踏實,人人須知,我權為取用。
很多人誤以為憲法第五十二條是總統的護身符,甚至是縱容總統犯罪的特權。這是完全錯誤的解讀。首先,總統沒有犯罪的特權,憲法第五十二條只是對於總統在任期間,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總統在刑法面前和一般人民一樣,人人平等,倘若任何一個總統有犯罪,當其不在任時,都應該受到刑法的制裁。這也是司法院釋字第388號解釋理由書的見解。
我們看到各種「啦啦隊式」的刑事司法,不論是政論節目極盡煽動能事的「要檢察官站出來」,或是某律師「發起一人一信致檢察官」的運動,都在誘使檢察官基於本能的正義感,卻一步一步陷入政治鬥爭的風暴核心,到最後不論個別檢察官如何努力中立客觀,在政治與媒體的風暴中,受到最大傷害的一定是檢察官作為「法治國棟樑」的功能。
王思為為留法的政治學博士,他以法國為民主憲政發源國的精神,有此說,甚為精彩。
總統的豁免權意味著總統在行使職權時代表國家,因此必須超越普通法之規範,故而身為憲法機關的總統享有絕對刑事豁免權;至於司法優遇,是指擔任總統者於任期內所享之特殊司法安排,因此倘若有與總統職位無關的行為(如當選總統前的行為),仍然要受到普通法的規範,但不得在總統任內加以訴追。
廣義的豁免權,特別是總統不受侵犯這部分,是為了要保障此項職務功能的充分發揮,所以豁免權並不是憲法給予個人的保障(personnelle),而是針對職位的保障(fonctionnelle),因此關係人不存在放棄此項保障的可能性。這項豁免權的保障也等於是總統的憲法責任,無法跟總統職務分割,亦即無法由總統個人的意志決定要或不要。況且法國總統一職正如德布賀(M. Debré)所稱之憲政體制關鍵,重要性無可替代;此外,憲法第5條中規定總統為憲法的守護者,並負責國家之延續,總統以其特殊的憲法地位享有豁免權殆無疑義,因此總統在任期之中不受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之訴追。
總統在任內除了總統的身份以外不具其他任何身份,所以總統成為證人的能力在任期之中是被司法優遇原則凍結的,也可以說總統的身份阻礙了他成為證人的機會。就這點來檢討有關總統作證一事,不論是總統個人主觀的意志抑或是被動地傳喚,都是不被憲法所允許的。
司法優遇的用意,是讓政治責任先行、刑事責任後到。憲法中刻意將刑事責任推遲到總統卸任後才可以追訴,法弗賀(L. Favoreu)教授認為此項司法優遇的安排「符合權力分立原則,因實現公共利益時得減輕刑責或暫時地限制司法的平等原則」。所以,司法優遇原則並非針對總統個人量身訂做的特權,更沒有犧牲「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而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項權宜措施。
以上所言,皆引述之文,我加以編寫,希望台灣國鄉親,亦能窺就其精,感謝全台灣國的憲法法律專家的集思廣義,真乃台灣建國的大柱,其中有一篇黃世鑫教授之論國務機要費、特別費之爭議,亦是上上之作,欲悉完整報導,逕向凱達格蘭學校聯絡。聯絡電話:02-25501515分機191.192。網址:www.ketagalan.org.tw
後註:
摘錄自黃世鑫教授論『國務機要費、特別費之爭議』:
施部長的法律諮詢意見不僅違反現行法律,亦完全曲解特別費之制度;特別費絕非實質補貼。許主計長之報告,亦與現行預算執行有所出入。按就「業務費」用途別之科目的支用範圍及內容,均未有明確表列,而由各機關統籌運用,非只是特別費而已。但雖如此,其均需用於「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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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anuary 1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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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Taipei Times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07/01/15/2003344909
Welfare does not mean preferential treatment
By Taiwan Society 台灣社
Monday, Jan 15, 2007, Page 8
The nation is struggling with financial problems and solving them should be a top priority for the government.
Welfare should always be a top priority.
Legislation must be just and disadvantaged groups must be the first priority of welfare.
But the pan-blue camp in the legislature is trying to promote "financial redistribution" by proposing legislation that would allocate NT$1.5 trillion (US$45.5 billion) to the reconstruction of old army communities.
The welfare of disadvantaged veterans should of course be a concern for the legislature. Yet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the legislation the pan-blue camp is trying to push through is a real attempt to help a disadvantaged group, or whether it unfairly prioritizes one small group in society.
To this day, workers, farmers and fishermen have not received the same level of attention from welfare policies that veterans enjoy.
This cannot continue.
The legislation would be extremely harmful to all taxpayers and the blatant unfairness of the subsidies could lead to social tensions.
The Taiwan Society urges pan-blue politicians to stop following an agenda based on partisan political interests that will increase the unfairness of privileges granted to small parts of society.
Like the debate over the reform of the 18 percent preferential savings interest rate for military personnel, civil servants and government-employed teachers, the veteran welfare issue is a product of past historical circumstances.
These issues are part of the transitional justice complex and can only be given fair and rational treatment if they are considered within that context.
Some veterans are disadvantaged and some are privileged. The welfare of disadvantaged veterans should be considered and handled within the government's general welfare system for all disadvantaged groups.
In other words, the question of who is disadvantaged should be determined based on social class.
This is clearly a matter of transitional justice.
The pan-blue camp first created a problem and then tried to pass legislation to serve its own interests, while ignoring the demands posed by transitional justice.
This is unfair both to veterans and Mainlanders and shows a blatant disregard for the nation's financial situation and the welfare of the general public.
Similar incidents have shown that Taiwanese society does not care about transitional justice. Moreover, it still has to show concern even for a fundamental transition from the past.
The Taiwan Society calls on people from all sectors of society to work together to monitor both the governing and opposition camps and to work to promote transitional justice.
The pan-blue camp decision to push for this legislation also smacks of a politics of hatred.
Simply put, the opposition is using an astronomical sum as bait to raise the expectations of veterans.
The pan-blue camp knows that if these expectations are not met, the resulting disappointment will be blamed on the pan-green camp.
It knows this will foster bitterness against the pan-green government.
This would create what the pan-blue camp sees as unwavering, loyal supporters.
This kind of deceptive, selfish politicking shows a disregard for the nation's financial situation and the welfare of the general public.
The Taiwan Society calls on veterans to behave honorably and refuse to become the vehicle of an attempt to foster anger.
Stop the manipulative politicians behind legislation that would spend tax money unfairly.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Copyright © 1999-2007 The Taipei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Published on Taipei Times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07/01/15/2003344909
Welfare does not mean preferential treatment
By Taiwan Society 台灣社
Monday, Jan 15, 2007, Page 8
The nation is struggling with financial problems and solving them should be a top priority for the government.
Welfare should always be a top priority.
Legislation must be just and disadvantaged groups must be the first priority of welfare.
But the pan-blue camp in the legislature is trying to promote "financial redistribution" by proposing legislation that would allocate NT$1.5 trillion (US$45.5 billion) to the reconstruction of old army communities.
The welfare of disadvantaged veterans should of course be a concern for the legislature. Yet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the legislation the pan-blue camp is trying to push through is a real attempt to help a disadvantaged group, or whether it unfairly prioritizes one small group in society.
To this day, workers, farmers and fishermen have not received the same level of attention from welfare policies that veterans enjoy.
This cannot continue.
The legislation would be extremely harmful to all taxpayers and the blatant unfairness of the subsidies could lead to social tensions.
The Taiwan Society urges pan-blue politicians to stop following an agenda based on partisan political interests that will increase the unfairness of privileges granted to small parts of society.
Like the debate over the reform of the 18 percent preferential savings interest rate for military personnel, civil servants and government-employed teachers, the veteran welfare issue is a product of past historical circumstances.
These issues are part of the transitional justice complex and can only be given fair and rational treatment if they are considered within that context.
Some veterans are disadvantaged and some are privileged. The welfare of disadvantaged veterans should be considered and handled within the government's general welfare system for all disadvantaged groups.
In other words, the question of who is disadvantaged should be determined based on social class.
This is clearly a matter of transitional justice.
The pan-blue camp first created a problem and then tried to pass legislation to serve its own interests, while ignoring the demands posed by transitional justice.
This is unfair both to veterans and Mainlanders and shows a blatant disregard for the nation's financial situation and the welfare of the general public.
Similar incidents have shown that Taiwanese society does not care about transitional justice. Moreover, it still has to show concern even for a fundamental transition from the past.
The Taiwan Society calls on people from all sectors of society to work together to monitor both the governing and opposition camps and to work to promote transitional justice.
The pan-blue camp decision to push for this legislation also smacks of a politics of hatred.
Simply put, the opposition is using an astronomical sum as bait to raise the expectations of veterans.
The pan-blue camp knows that if these expectations are not met, the resulting disappointment will be blamed on the pan-green camp.
It knows this will foster bitterness against the pan-green government.
This would create what the pan-blue camp sees as unwavering, loyal supporters.
This kind of deceptive, selfish politicking shows a disregard for the nation's financial situation and the welfare of the general public.
The Taiwan Society calls on veterans to behave honorably and refuse to become the vehicle of an attempt to foster anger.
Stop the manipulative politicians behind legislation that would spend tax money unfairly.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Copyright © 1999-2007 The Taipei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Saturday, January 13, 2007
Thursday, January 1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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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Taipei Times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07/01/11/2003344305
Editorial: All groups deserve fair treatment
Thursday, Jan 11, 2007, Page 8
The amendments to the Statute Governing the Reconstruction of Weathered Military Communities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recently proposed by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legislators have taken an unfair welfare practice to a new level.
One of the amendments, whose first reading was passed on Tuesday, makes it a requirement for contractors involved in government-led urban renewal projects in military communities to compensate residents affected by the work -- even in cases where houses were built without a permit.
The legislature also passed a first reading of an amendment proposed by KMT legislators Chu Fong-chi (朱鳳芝) and Lu Shiow-yen (盧秀燕) to expand government subsidies to veterans with dependents living outside military communities. Every home belonging to those in this group -- which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estimates at 430,000 people -- would receive a sum of NT$3.2 million for renovation fees.
If that bill were to make it to a second and third reading, it could impose a ridiculous financial burden on the government, somewhere in the region of NT$1.3 trillion.
Taiwanese work hard to earn their wages yet decades later are still paying back mortgage and bank loans.
Contrast this with residents in military residential compounds set up to house soldiers and family members who came to Taiwan with Chiang Kai-shek's (蔣介石) army in 1949.
Since 1972, the group has been well taken care of by the ministry. In order to look after military personnel and their dependents, the government promulgated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Reconstruction of Weathered Military Communities.
Under the guidelines, households in veterans' villages located on state-owned land were given a 70 percent government subsidy for the purchase of new housing -- amounting to practically free housing in Taipei and other areas.
Over the years, the group continued to enjoy quasi-free housing purchased by the government, in addition to monthly subsidies. And these benefits carry over from generation to generation.
Veterans made a contribution of sorts to the nation and are more or less entitled to the NT$13,550, if not more, monthly subsidy that they receive.
But aren't farmers -- who only receive NT$5,000 a month -- contributing just as much to the nation?
The government has given too much to this group, to the extent that over time it has become detrimental to other groups.
Many aging farmers, fishermen and laborers have had far worse living conditions and financial burdens than their military counterparts. The government hasn't purchased houses for, or given housing subsidies to, any of these people.
The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cannot call itself a party that stands for social justice if it stands by while bills are passed by the pan-blue camp that pander to the interests of a specific group.
If legislators really care for the wellbeing of veterans, they should strive to find better ways of ameliorating the retired soldiers' lot than playing around with real estate.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and up to unfair legislation to ensure that distribution of welfare is not brought into disrepute.
Copyright © 1999-2007 The Taipei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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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orial: All groups deserve fair treatment
Thursday, Jan 11, 2007, Page 8
The amendments to the Statute Governing the Reconstruction of Weathered Military Communities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recently proposed by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legislators have taken an unfair welfare practice to a new level.
One of the amendments, whose first reading was passed on Tuesday, makes it a requirement for contractors involved in government-led urban renewal projects in military communities to compensate residents affected by the work -- even in cases where houses were built without a permit.
The legislature also passed a first reading of an amendment proposed by KMT legislators Chu Fong-chi (朱鳳芝) and Lu Shiow-yen (盧秀燕) to expand government subsidies to veterans with dependents living outside military communities. Every home belonging to those in this group -- which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estimates at 430,000 people -- would receive a sum of NT$3.2 million for renovation fees.
If that bill were to make it to a second and third reading, it could impose a ridiculous financial burden on the government, somewhere in the region of NT$1.3 trillion.
Taiwanese work hard to earn their wages yet decades later are still paying back mortgage and bank loans.
Contrast this with residents in military residential compounds set up to house soldiers and family members who came to Taiwan with Chiang Kai-shek's (蔣介石) army in 1949.
Since 1972, the group has been well taken care of by the ministry. In order to look after military personnel and their dependents, the government promulgated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Reconstruction of Weathered Military Communities.
Under the guidelines, households in veterans' villages located on state-owned land were given a 70 percent government subsidy for the purchase of new housing -- amounting to practically free housing in Taipei and other areas.
Over the years, the group continued to enjoy quasi-free housing purchased by the government, in addition to monthly subsidies. And these benefits carry over from generation to generation.
Veterans made a contribution of sorts to the nation and are more or less entitled to the NT$13,550, if not more, monthly subsidy that they receive.
But aren't farmers -- who only receive NT$5,000 a month -- contributing just as much to the nation?
The government has given too much to this group, to the extent that over time it has become detrimental to other groups.
Many aging farmers, fishermen and laborers have had far worse living conditions and financial burdens than their military counterparts. The government hasn't purchased houses for, or given housing subsidies to, any of these people.
The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cannot call itself a party that stands for social justice if it stands by while bills are passed by the pan-blue camp that pander to the interests of a specific group.
If legislators really care for the wellbeing of veterans, they should strive to find better ways of ameliorating the retired soldiers' lot than playing around with real estate.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and up to unfair legislation to ensure that distribution of welfare is not brought into disrep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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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nesday, January 1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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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8 台灣在國際法中的地位(上)
2007/01/09 台灣在國際法中的地位(中)
台灣在國際法中的地位(下)
保護台灣大聯盟
主席楊緒東編寫
確定台灣的主權地位有國際軍事法的闡述,亦有美屬台灣的說法,姚嘉文先生的論點值得研究,他說:
每一個與中國北京政府建交國家都會被要求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並進而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如接受其主張,因邏輯引伸結果,台灣將被認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世界各國只有少數國家接受中國的要求,至於日本美國等國並未接受。美國與中國建交公報上,僅提到美國「認知」(Acknowledge)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亦僅提到日本「注意」到(take notice)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這種主張。
常常有人提起美國政府對台政策是「一個中國」政策,承認台灣屬於「中國」。其實這有誤導,需加說明。
美國政府對台對中的政策非常複雜,有其基本立場,有其策略政策。在與中國北京「關係正常化」以前,美國政府對中國及台灣政策,曾經做過許多研究,也委託學者做過研究。學者之間也有許多研究報告。例如哈佛大學在公元一九七一年曾經出版一本報告:「重訂中國政策──美中關係及政府決策(Remaking China Police—U.S.-China Relations and Government Decisionmaking)」,作者是Richard Moonsteen及Morton Abramowitz教授。
在這本研究報告裡,作者指出台灣的現狀是「一個中國一個台灣」,而「北京將必須去朝著這現狀調整」。但是報告中也說:
「這解決的方法(朝著現狀調整)有一困難,北京與台北中華民國政府反對。」
報告特別指出:中國北京政府正努力減少台灣永久與中國大陸分離,因此不會接受這種現狀(reality)。
美國政府為了改善與中國北京政府的關係,必須表示出對台灣問題些許的善意。報告中建議:
「一個『一個中國,但不是現在』的政策,也許可被北京認為朝向他們希望的一小步,特別是如能被日本接受。然後我們可訂出一個特別的建議,包含著『一個中國但不是現在』機制的政策。這政策的要旨很簡明,在於:名義上承認中國完整領土包含台灣,但事實上在現在不做變更。不知如此對中國領導者可有任何意義?……以目前而言,實際上的統一不可預見,亦並非樂見。」
報告進一步指出:
「不管如何,我們仍信守我們對台北政府的承諾,保護台灣與澎湖群島。我們這種立場(指『一個中國,但不是現在(One China, but not now)』)在實際效果上,相當溫和。但這種立場,將造成一個重要的在名義上改變對日和約反應的立場。該和約並不接受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容許台灣在美國與日本保護之下成為獨立國家的可能性。」
該報告指出:
「此項立場未來如何闡明,需看北京、台北及其他地方的反應。」
台灣如何確保主權獨立的國際地位,能不受制中國的打壓吞噬,其解決的方式,有大略的清楚方向:
(一)擴大解釋舊金山和約的內容。
(二)制憲正名的步驟不可停歇。
(三)加強台灣建國絕對必要的宣傳。
(四)先求內部共識,深化台灣意識。
(五)中華民國的虛化,與實質台灣國的強化運動。
(六)善用民間外交的力量,向國際推銷台灣人民亟於建立主權國家的要求。
(七)向關鍵國美國、日本、中國、歐盟做主權論述,彈性運作於國際會議之中。
總結而言:
台灣的建國活動,得60%以上的台灣人民認可與決心,若能達到75%的共識,則建國的活動會很順暢,現階段雖然過半,若貿然舉行建國獨立公投,必然引發兩極鬥爭,台灣人建國,妥由台灣意識進階到台灣建國的步驟,故知台灣人行建國活動不可稍縱,人人應為此目標邁進成為開國救民的前鋒。
Tuesday, January 0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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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國際法中的地位(中)
保護台灣大聯盟
主席楊緒東編寫
為了台灣的中華民國與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所界定,簽訂日華和約而非日中和約,而『華』的中華民國亦處於被定義的狀態。
引述姚所言:
「日華和約」第十條規定: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又在日華雙方交換的「照會」中,更進一步表明:
「本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換言之,「日華條約」所謂之「中華民國」僅指台澎地區。
雖然有這些規定及表明,但既用「中華民國」之名,其混淆困擾仍在。究竟公元一九五二年之台北「中華民國政府」與公元一九四五年前南京(或重慶)之「中華民國政府」是否相同?佔領台灣的蔣介石自稱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那麼台灣是否為「中華民國」的領土?
公元一九五二年六月七日,日本眾議院在審查「日華條約」時,曾有國會議員質詢此點。國會議員認為蔣介石政權為「亡命政權」,對台灣只是「不法佔據」,既已喪失原有領土之支配權,卻只現實的實施支配權於「所屬未決定」的台灣澎湖,如此性格的亡命政權,是否有與日本締結和平條約的資格?或認為「日華條約」並非日本與中國間締結的條約,不承認為中日兩國的和約,本條約不適用於中國本土,應非中日和平條約。台灣「中華民國」的蔣介石政權以軍事力及警察力支配台灣澎湖,而台灣澎湖並非「中華民國」領土,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無權為台灣澎湖與他國締約。如這能被允許,則無視於國際法及人民意思之存在等等。
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究竟是「中國政府」,或「台灣政府」,一直是爭議問題。
日本眾議院以後在討論「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席位時,這個問題再度被提起。
公元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眾議院預算委員開會時,有議員質詢台灣之歸屬問題。池田國務大臣回答:
「日本是對聯合國表示放棄台澎主權。客觀上言,聯合國對台灣之歸屬尚未有所確定,可說是未確定的。在法律上言,日本僅僅是放棄而已。」
議員又問:台灣歸屬未有確定,法律上既非中國領土,那麼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又代表什麼?有代表中國大陸嗎?
池田雖答說:「代表中國」,但又說:
「只是現在施政權不及北京、上海等等」
議員又認為日本本是接受波茨坦宣言而投降的,波茨坦宣言說台灣要歸返中華民國,舊金山和約卻不這樣規定,那麼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可否代表台灣呢?台灣又是否中國的領土呢?
這些問題,本就混淆不明,難以回答,池田國務大臣在議員迫問之下,言詞閃爍,頗為困窘,但有關台灣歸屬問題他則明確回答:
「依和平條約表面上看來,台灣並非中國之當然領土。至於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之旨趣,我們是承認的,不過,法律上言,就日本的觀點看,台灣並非中國的領土」(以上見參議院錄第一類第十三號,預算委員會議錄第十七號,昭和三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第十八頁)
「日華和約」及「舊金山和約」確定了台灣的獨立主權,以後再加國內外情勢的進化,完成了台灣的國家人格。
以後日本政府與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與北京建交,中國北京方面,雖然強調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日本則礙於舊金山和約的存在,只能回答說:
「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宣言第八條立場」(指台灣應歸還「中華民國」)。
舊金山和約既已「一約定天下」,日本、中國均已無力挽回既成事實。陳隆志博士在他的「島國台灣地位的進化與退化」一文中說:
「在島內外所有台灣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島內海外互相激勵,團結合作,一點一滴匯成台灣地位進化的大力量。經過半世紀慘澹經營,在日日的蛻變中,慢慢的有形的、無形的脫胎換骨,台灣實際上已成了一個主權實體、獨立的國家。這就是我所要強調台灣地位的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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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國際法中的地位(中)
保護台灣大聯盟
主席楊緒東編寫
為了台灣的中華民國與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所界定,簽訂日華和約而非日中和約,而『華』的中華民國亦處於被定義的狀態。
引述姚所言:
「日華和約」第十條規定: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又在日華雙方交換的「照會」中,更進一步表明:
「本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
換言之,「日華條約」所謂之「中華民國」僅指台澎地區。
雖然有這些規定及表明,但既用「中華民國」之名,其混淆困擾仍在。究竟公元一九五二年之台北「中華民國政府」與公元一九四五年前南京(或重慶)之「中華民國政府」是否相同?佔領台灣的蔣介石自稱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那麼台灣是否為「中華民國」的領土?
公元一九五二年六月七日,日本眾議院在審查「日華條約」時,曾有國會議員質詢此點。國會議員認為蔣介石政權為「亡命政權」,對台灣只是「不法佔據」,既已喪失原有領土之支配權,卻只現實的實施支配權於「所屬未決定」的台灣澎湖,如此性格的亡命政權,是否有與日本締結和平條約的資格?或認為「日華條約」並非日本與中國間締結的條約,不承認為中日兩國的和約,本條約不適用於中國本土,應非中日和平條約。台灣「中華民國」的蔣介石政權以軍事力及警察力支配台灣澎湖,而台灣澎湖並非「中華民國」領土,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無權為台灣澎湖與他國締約。如這能被允許,則無視於國際法及人民意思之存在等等。
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究竟是「中國政府」,或「台灣政府」,一直是爭議問題。
日本眾議院以後在討論「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席位時,這個問題再度被提起。
公元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眾議院預算委員開會時,有議員質詢台灣之歸屬問題。池田國務大臣回答:
「日本是對聯合國表示放棄台澎主權。客觀上言,聯合國對台灣之歸屬尚未有所確定,可說是未確定的。在法律上言,日本僅僅是放棄而已。」
議員又問:台灣歸屬未有確定,法律上既非中國領土,那麼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又代表什麼?有代表中國大陸嗎?
池田雖答說:「代表中國」,但又說:
「只是現在施政權不及北京、上海等等」
議員又認為日本本是接受波茨坦宣言而投降的,波茨坦宣言說台灣要歸返中華民國,舊金山和約卻不這樣規定,那麼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可否代表台灣呢?台灣又是否中國的領土呢?
這些問題,本就混淆不明,難以回答,池田國務大臣在議員迫問之下,言詞閃爍,頗為困窘,但有關台灣歸屬問題他則明確回答:
「依和平條約表面上看來,台灣並非中國之當然領土。至於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之旨趣,我們是承認的,不過,法律上言,就日本的觀點看,台灣並非中國的領土」(以上見參議院錄第一類第十三號,預算委員會議錄第十七號,昭和三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第十八頁)
「日華和約」及「舊金山和約」確定了台灣的獨立主權,以後再加國內外情勢的進化,完成了台灣的國家人格。
以後日本政府與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斷交,與北京建交,中國北京方面,雖然強調台灣是其領土的一部分,日本則礙於舊金山和約的存在,只能回答說:
「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宣言第八條立場」(指台灣應歸還「中華民國」)。
舊金山和約既已「一約定天下」,日本、中國均已無力挽回既成事實。陳隆志博士在他的「島國台灣地位的進化與退化」一文中說:
「在島內外所有台灣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島內海外互相激勵,團結合作,一點一滴匯成台灣地位進化的大力量。經過半世紀慘澹經營,在日日的蛻變中,慢慢的有形的、無形的脫胎換骨,台灣實際上已成了一個主權實體、獨立的國家。這就是我所要強調台灣地位的進化。」
Monday, January 0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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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國際法中的地位(上)
保護台灣大聯盟
主席楊緒東編寫
引述姚嘉文先生的論點,我們可以明確的了解,台灣的法律地位, 1951年9月8日的舊金山和約,1952年4月蔣介石代表中華民國與日本簽約的日華和約,而1951年之前第二次戰爭進行中所發表的兩個宣言-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則是新聞聲明而已,不為國際所認可,日本政府與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所簽訂的日華和約,也有相當的爭議,茲摘錄姚嘉文先生所著『舊金山和約-台灣的釋放令』此書中的菁華,以饗讀者。
公元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五十一個向日本宣戰的國家(不包括「中華民國」),在美國舊金山市聚會,其中四十八國與日本簽寫「對日和平條約」,終結戰爭關係,條文中聲明放棄台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地點在Hotel St. Francis,和約簽字在戰爭紀念歌劇院(War Memorial Opera House)。
日本因日清馬關條約(公元一八九五年)對台取得之主權因而正式終結。次年四月日本政府和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日華和約」,主要內容相同。
「舊金山對日和約」,不但終結了日本對台灣的主權,也終結了台灣在二次大戰終戰後的未定地位。這是對台灣地位非常重要的國際條約。這條約改變了「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盟國要求將台灣交還「中華民國」的主張。
這項條約是台灣今日取得國際獨立主權的依據,台北的國民黨政府及北京共產黨政府痛恨未能因此和約取得台灣主權,數十年來閉口不談舊金山和約,甚至最近有人倡言要「認定舊金山和約無效」。此雖然可笑,但舊金山和約否定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卻更可凸現。
台灣國民政府的教科書及歷史書籍多只提「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未將舊金山和約的內容及重要性告知台灣人民。近年台灣與中國兩國交往密切,兩國之間的法律關係常被提出討論。中國蓄意歪曲史實,主張其「一個中國」原則,常令人陷於困惑。舊金山和約簽約五十週年將到,美國北加州台灣同鄉會籌劃在會議及簽約地點(Hotel St. Francis 及War Memorial Opera House)舉辦紀念活動,筆者深感舊金山和約的重要性,她「一約定天下」,也是台灣的釋放令(自由令狀),乃將舊金山和約的前因後果,整理成文,向國人報告,盼國人在台灣取得主權屆滿半世紀時,珍惜歷史,深加思考,維護主權,協力建造國家。
事實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只是新聞公告,並沒有世界各國簽名認可。
南京的「中華民國政府」軍隊入台受降,未及等待和約簽訂,即將台灣併入其領土,劃為一省,強施其行政權。不到四年,其中國大陸領土全部喪失,當年與日本作戰的「中華民國」之領土,已不在其統治之下(外蒙古已於公元一九四六年一月經南京政府同意成立蒙古國家),而如今在其佔領之下的台灣澎湖,則本為戰敗國之領土,因此台灣與台北「中華民國」政府關係究竟如何,有待釐清,而美國等盟國亦為專心應付韓戰,求早日結束與日本的戰爭關係,乃於當年九月召開「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計有五十一國派選代表參加。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因「身份不明」未獲邀請,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因世界各國多未承認,亦未受邀。
參加的國家,蘇聯、捷克斯拉夫及波蘭拒絕在和約上簽字,簽寫的除日本為戰敗國一方外,盟國有四十八國。即: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波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智利、哥斯大利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伊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利比亞、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南非、錫蘭、敘利亞、土耳其、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盧森堡、哥倫比亞、印尼。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項規定:
「日本茲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同條第七項規定: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南沙群島(Spratly Island)及西沙群島(Paracel Island)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
第二年(公元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東京政府與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日華和約」,主要內容與「舊金山和約」相同。其第二條規定: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稱與要求。」
宣言雖然非正式文件,但是由當時的列強所共同聲明,亦有其時代的意義與背景,依書中所言:
「舊金山和約」的內容與終戰前盟國所提出的「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不同。「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是盟國首領的一種公開主張,並非國際條約。兩項宣言均表示戰爭後日本應將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然而戰後和約卻未如此規定。其原因是國際局勢的變化。
二次大戰結束以後,蘇聯領導的共產集團勢力擴張,韓戰發生,蘇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支持北韓,當年對日抗戰的「中華民國」政府退居台灣,如果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將台灣交還「中華民國」,究竟是交給如今統治當年與日本作戰的中國大陸土地的統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呢?或者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呢?
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英美各國均不願意,交給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卻欠缺身份,於是只令日本「放棄」台灣主權。
其實早在一九四三年簽署「開羅宣言」時,英國就反對盟國聲明未來將台灣澎湖交還中華民國。英國首相邱吉爾認為盟國只需迫日本交出台灣澎湖,至於台灣澎湖以後何去何從,等和約簽訂時再依當時國際情勢由當事國決定。如今英國對舊金山和約只寫「日本放棄主權」,自不反對。
其實公元一九四三年英美簽寫開羅宣言時之所以列入「台灣澎湖應交還中華民國」之詞句,實有安慰中國之意。
原來英美原承諾重慶政府盟國將於歐洲戰場告一段落後,自緬甸南部登陸,經中國雲南,入浙江,自長江口一帶過東海進攻日本(「緬南作戰」)。「緬南作戰」之計畫,不但可協助中國驅退日本軍隊,且可遏阻共產黨軍隊的南侵。後由於戰場情勢的改變,以及美國開發完成長途作戰飛機(B-29)及大型航空母艦,英美決定由西太平洋海路入攻日本本土,放棄大陸作戰計畫。如此中國戰場的重要性喪失,造成中國重慶政府重大損失,於是為安慰重慶,始在開羅宣言中加入歸還台灣澎湖一段,以茲彌補。
如今舊金山和約既別有規定,前兩宣言則只空留歷史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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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國際法中的地位(上)
保護台灣大聯盟
主席楊緒東編寫
引述姚嘉文先生的論點,我們可以明確的了解,台灣的法律地位, 1951年9月8日的舊金山和約,1952年4月蔣介石代表中華民國與日本簽約的日華和約,而1951年之前第二次戰爭進行中所發表的兩個宣言-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則是新聞聲明而已,不為國際所認可,日本政府與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所簽訂的日華和約,也有相當的爭議,茲摘錄姚嘉文先生所著『舊金山和約-台灣的釋放令』此書中的菁華,以饗讀者。
公元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五十一個向日本宣戰的國家(不包括「中華民國」),在美國舊金山市聚會,其中四十八國與日本簽寫「對日和平條約」,終結戰爭關係,條文中聲明放棄台灣、澎湖、南沙群島、西沙群島。「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地點在Hotel St. Francis,和約簽字在戰爭紀念歌劇院(War Memorial Opera House)。
日本因日清馬關條約(公元一八九五年)對台取得之主權因而正式終結。次年四月日本政府和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日華和約」,主要內容相同。
「舊金山對日和約」,不但終結了日本對台灣的主權,也終結了台灣在二次大戰終戰後的未定地位。這是對台灣地位非常重要的國際條約。這條約改變了「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盟國要求將台灣交還「中華民國」的主張。
這項條約是台灣今日取得國際獨立主權的依據,台北的國民黨政府及北京共產黨政府痛恨未能因此和約取得台灣主權,數十年來閉口不談舊金山和約,甚至最近有人倡言要「認定舊金山和約無效」。此雖然可笑,但舊金山和約否定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卻更可凸現。
台灣國民政府的教科書及歷史書籍多只提「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未將舊金山和約的內容及重要性告知台灣人民。近年台灣與中國兩國交往密切,兩國之間的法律關係常被提出討論。中國蓄意歪曲史實,主張其「一個中國」原則,常令人陷於困惑。舊金山和約簽約五十週年將到,美國北加州台灣同鄉會籌劃在會議及簽約地點(Hotel St. Francis 及War Memorial Opera House)舉辦紀念活動,筆者深感舊金山和約的重要性,她「一約定天下」,也是台灣的釋放令(自由令狀),乃將舊金山和約的前因後果,整理成文,向國人報告,盼國人在台灣取得主權屆滿半世紀時,珍惜歷史,深加思考,維護主權,協力建造國家。
事實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只是新聞公告,並沒有世界各國簽名認可。
南京的「中華民國政府」軍隊入台受降,未及等待和約簽訂,即將台灣併入其領土,劃為一省,強施其行政權。不到四年,其中國大陸領土全部喪失,當年與日本作戰的「中華民國」之領土,已不在其統治之下(外蒙古已於公元一九四六年一月經南京政府同意成立蒙古國家),而如今在其佔領之下的台灣澎湖,則本為戰敗國之領土,因此台灣與台北「中華民國」政府關係究竟如何,有待釐清,而美國等盟國亦為專心應付韓戰,求早日結束與日本的戰爭關係,乃於當年九月召開「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計有五十一國派選代表參加。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因「身份不明」未獲邀請,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因世界各國多未承認,亦未受邀。
參加的國家,蘇聯、捷克斯拉夫及波蘭拒絕在和約上簽字,簽寫的除日本為戰敗國一方外,盟國有四十八國。即: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波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智利、哥斯大利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伊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利比亞、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南非、錫蘭、敘利亞、土耳其、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盧森堡、哥倫比亞、印尼。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項規定:
「日本茲放棄其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同條第七項規定: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南沙群島(Spratly Island)及西沙群島(Paracel Island)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及要求。」
第二年(公元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東京政府與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簽訂「日華和約」,主要內容與「舊金山和約」相同。其第二條規定:
「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舊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稱與要求。」
宣言雖然非正式文件,但是由當時的列強所共同聲明,亦有其時代的意義與背景,依書中所言:
「舊金山和約」的內容與終戰前盟國所提出的「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不同。「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是盟國首領的一種公開主張,並非國際條約。兩項宣言均表示戰爭後日本應將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然而戰後和約卻未如此規定。其原因是國際局勢的變化。
二次大戰結束以後,蘇聯領導的共產集團勢力擴張,韓戰發生,蘇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支持北韓,當年對日抗戰的「中華民國」政府退居台灣,如果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將台灣交還「中華民國」,究竟是交給如今統治當年與日本作戰的中國大陸土地的統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呢?或者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呢?
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英美各國均不願意,交給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政府,卻欠缺身份,於是只令日本「放棄」台灣主權。
其實早在一九四三年簽署「開羅宣言」時,英國就反對盟國聲明未來將台灣澎湖交還中華民國。英國首相邱吉爾認為盟國只需迫日本交出台灣澎湖,至於台灣澎湖以後何去何從,等和約簽訂時再依當時國際情勢由當事國決定。如今英國對舊金山和約只寫「日本放棄主權」,自不反對。
其實公元一九四三年英美簽寫開羅宣言時之所以列入「台灣澎湖應交還中華民國」之詞句,實有安慰中國之意。
原來英美原承諾重慶政府盟國將於歐洲戰場告一段落後,自緬甸南部登陸,經中國雲南,入浙江,自長江口一帶過東海進攻日本(「緬南作戰」)。「緬南作戰」之計畫,不但可協助中國驅退日本軍隊,且可遏阻共產黨軍隊的南侵。後由於戰場情勢的改變,以及美國開發完成長途作戰飛機(B-29)及大型航空母艦,英美決定由西太平洋海路入攻日本本土,放棄大陸作戰計畫。如此中國戰場的重要性喪失,造成中國重慶政府重大損失,於是為安慰重慶,始在開羅宣言中加入歸還台灣澎湖一段,以茲彌補。
如今舊金山和約既別有規定,前兩宣言則只空留歷史記憶。
Saturday, January 06, 2007
馬英九正打算加速出清不義黨產?
大地快捷 - 陳軍專欄
作者 陳軍
戴著清廉改革高帽的馬主席,自從就任黨主席以來,一連串處理黨產,湮滅中國黨黨國專制時期搜刮所得不義之財的大動作,的確是令人「耳目一新」,瞠目結舌,和連戰在任黨主席時期遮遮掩掩的窘態相比,簡直不可同日而語,要是將之形容為配備渦輪引擎的「超級脫產洗錢機」,則一點都不為過。
更甚者,如今在社會上更耳語流傳著,號稱哈佛法學博士的馬英九,原來其口中所謂的「黨產處理方式」,竟然是打算利用老掉牙的「五鬼搬運法」來暗渡陳倉,欺騙人民。
以甫上任就大賣的「三中」為例,表面上以低於市價三分之二以上的四十億賣給中時集團的子公司「榮麗公司」,但是,骨子裡卻暗藏著類似五鬼搬運法中所謂的「回算及回買機制」洗錢法。果不其然,榮麗公司在短短的時間內旋即把「三中」陸續轉賣給郭台強(中影公司)、趙少康(中廣股權)以及回賣給華夏(中廣土地部分),其中就是暗藏著上百億的「回算利潤」。
這種洗錢的影子,在馬主席上任後所完成的較大筆黨產交易中都可以隱約窺見(包括國發院土地,黨部大樓等都有),只是以不同的方式存在而已。
譬如以半價出售給元利建設的國發院土地為例,該筆買賣也被高度懷疑馬主席涉嫌企圖於完成交易後,再透過官商勾結方式,經由北市府配合買方通過土地開發案,利用變更地目,圖利買方數百億,甚至上千億暴利,最後透過回算機制,中國黨就可以跟著分一大杯羹,坐收難以計數的「回算利潤」,真可說是一個令人嘆為觀止的公然規避法令,一石二鳥,穩賺不賠的高級洗錢方式。
按照馬主席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的如意算盤,就是打算要是「不溯既往」(意指被馬英九先一步賣掉變現的黨產就永遠追不回來還產於民了)的中國黨黨版「黨產處置條例草案」能順利過關,那當然是最好(故在此之前,當然要迅速「脫產」變現,大撈一筆,落袋為安);但要是在全民的輿論及壓力下,不幸通過了要「溯及既往」的「政院版黨產處置條例草案」,以三中為例,那頂多被回溯到表面上第一次賣給榮麗公司的四十億而已,至於後來從回算機制中獲得更大筆的「回算獲利」就已無法可管了,屆時政府也只能眼巴巴的看著馬英九及其中國黨得了便宜又賣乖,贏了面子(交出四十億向人民交代),更贏了裡子(漂得白花花的千百億銀元大方落袋)。
這種五鬼搬運的模式被高度懷疑才是如今馬主席口中的「打算在2007年6月以前迅速把黨產處理出清完畢」背後真正的手段和意涵,而並非是符合政府及民間所認為的馬英九將把不義黨產「還產於民」的期待。距離馬主席預期完成黨產處理的最後期限只剩短短的半年,這關鍵的六個月,值得政府及2300萬台灣人民好好的密切注意,同時也正是把馬主席真正的底牌,和涉嫌狼吞虎嚥上千億不義黨產的進行式真相拿來好好的檢驗一番的最好時機。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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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January 05, 2007
2007.01.02自由時報
新奴隸制度社會
■ 鏗鏘集
前總統李登輝日前在批評「蘇修路線」時,曾對中國的社會制度提出一個「新奴隸制度社會」的概念,這個概念也許讓部分親中人士覺得形容過當,但真實的情形可能有過之而無不及。
就拿現實的例子來說,上週我在北京進行訪問研究,在一個號稱全亞洲最大的百貨商場裡,隨意的訪問一些女性銷售員,結果受訪者許多人每個月的工資是六百到八百元人民幣(約等於台幣三千元),而且是全年無休的每天從上午八點工作到下午六點以後,如果要休假,那得請假,請假一天得扣一天的工資。
想想那是什麼世界啊!每月賺個三千元台幣,卻完全不給休假,這是發生在中國的首善之區,而且是最大的百貨商場裡的真實情景,說中國是一個「新奴隸制度社會」會形容過當嗎?
其實,當前中國的社會所形成的現狀是,共產黨透過他們所掌控的國家機器去控制人民的政治自由,資本家則依靠共產黨所壓制的政治自由,恣意的去控制人民的生活自由,這種環環相扣的控制方式,不只符合鄧小平所期待的「穩定壓倒一切」,還比馬克思所批判的資本主義社會更為慘烈,在馬克思所批判的資本主義社會中,勞工起碼還可以有政治自由去形成階級意識,用以反抗資本家的惡意剝削,但在中國的社會裡,由於共產黨對政治自由的控制,人民根本連反抗雇主剝削的自由都沒有。
所以,在這種「新奴隸制度社會」之下,中國越崛起,只是讓人民越處於被控制的悲慘命運,可惜的是,泛藍沒有去實現他們老蔣要「解救大陸同胞」的使命,卻不斷的鼓吹台灣商人去當共產黨的「幫兇」,現在連民進黨的「蘇修路線」為了自身的利益,也跟著去瞎攪和,他們的良知何在?(作者王崑義,戰略學者)
Thursday, January 04, 2007
假仙的連勝文婚禮也搞兩面手法?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李欣芬
體重破百公斤,被網友戲稱為「神豬」,因家世關係,年紀輕輕便被選為中國國民黨中常委,平常開著造價七五○萬元「保時捷休旅車」的連勝文,又對媒體發飆,說是要控告壹週刊誹謗!
原來在十二月二十九日才低調地跟紅豆食府的女兒蔡依珊公證結婚,說是經濟不景氣,要奉行儉樸原則。結果,被壹週刊踢爆,即將在夏威夷海灘舉辦千萬元的結婚派對,還在國際知名的四季飯店訂了四十五間客房,週刊還掌握了賓客名單呢!
其實,連家奢華風氣其來有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二日,連戰長女連惠心與青果大商的孫子陳弘元結婚時,即被譏諷為「世紀婚禮」!當時,先是下午一點在台大校園旁的懷恩堂舉行婚禮,由周聯華牧師證婚;接著下午三點在圓山飯店舉行于歸酒會,其間令人瞠目結舌的是新娘子所切割的竟是一座高達九層,價值二十五萬元的大蛋糕;最後下午六點時在晶華大酒店宴請賓客,現場還有交響樂團和聲樂家配樂,以娛樂來賓賀客。
總計那場婚禮,排場之大,幾乎搜括了全台北市的鮮花,兩萬多朵的蝴蝶蘭所費之多可想而知,保守估計接近百萬元!
當時擔任閣魁的連戰,動員了行政院的所有人員,並發給加班費,為他連家風光嫁女兒張羅庶務;當在懷恩堂舉行婚禮時,新生南路為之大塞車,因為觀禮的賓客併排三排停車,警員只敢維持交通秩序,不敢開罰單取締!
至於連母方瑀女士呢?她以雀躍之心在報章雜誌上撰文,說她為了給女兒一個難忘的婚禮,特別商請國際知名的設計師,從英、美等國空運了六套嶄新的白紗禮服,讓寶貝女兒挑選中意的一件。
綜觀連惠心的世紀婚禮,估計花費了千萬元,顯露的不僅是富豪人家重視排場的舖張與浪費,更顯露出政治世家的利用特權!比起後來的陳水扁總統嫁女兒、娶媳婦時的排場與奢華程度,絕對有過之而無不及!
二○○○年政黨輪替之後,中國黨失去政權不甘心;尤其是連戰,連選兩次總統皆輸給陳水扁,心中更是忿忿不平,於是,針對第一家庭抄家滅族的批評,說其奢華、貪腐。
所以,連勝文不敢在台灣舉行盛大的婚禮,便玩中國黨傳統的兩面手法,一方面低調地公證結婚,好博得美名;另一方面則預備偷偷地在海外舉行舖張的結婚派對,但紙包不住火,消息外洩了,結果連勝文見笑轉生氣,又要控告人,可看出連勝文實在假仙啊!這裡面,我們就不便去評論外界所說的,他們是否利用海外宴客比較方便接待中國達官貴人的問題了。(李欣芬/台灣教授協會會員)
轉貼自南方快報http://www.news100.tw/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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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January 02, 2007
海珊已經被刪,蔣政權遺孽卻仍肆虐!
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楚狂志竻
前伊拉克強人──海珊,在美軍所扶持建立的新政權司法制度下接受審判,面對他殘酷的族群屠殺惡行,在2006年12月30日走上絞架伏法。轉型正義的完成,大快人心,讓屠夫的昔日跟隨者心有忌憚,也讓那些想效法海珊暴行的獨裁者有所警惕。
轉型正義在台灣不但是遲來的正義,甚至是不來的正義。蔣政權的遺孽繼續掌控著台灣的命運,尤其是那個以蔣政權接班人自居,見到蔣介石棺木就三跪九叩的「英」屬「九」龍生的,更是台灣最主要的亂源;立法院的不斷杯葛傾軋,紅衫暴民的肆虐,傲慢無理的對待台灣人的代表,都是此廝的傑作。
「英」屬「九」龍生的,多年來更是處心積慮地攏絡一些意志不堅的228遺族親屬,企圖掌握對228大屠殺的詮釋權。少數奴性重的台灣人不但接受外來政權的攏絡,更甚者,還有出賣靈魂為蔣政權遺孽作嫁的奴才。
台灣人什麼時候覺醒?台灣人什麼時候可以起而行?民進黨六年來沒有盡到替台灣人爭取解釋歷史的權利。
所剩不到兩年的日子,民進黨至少可以發動其所控制的教科書編輯機構,將台灣人在228大屠殺以及其後的白色恐怖被支那人蹂躪的狀況,一五一十的列在國中、高中的歷史課本。(實在搞不清楚,為什麼台灣的小孩子必須知道從湖南到江西的鐵路怎麼稱呼?湘贛線?)
民間,尤其是台灣社或澄社等人力資源比較豐富的社團,應該要發揮起頭作用,把台灣人自從1945年太平洋戰爭結束後的歷史軌跡好好地刻畫在全國人民心裏。
台灣應該要比照南非的作法:曾經迫害台灣人的支那人或支那人的台灣走狗可以被赦免,但是,前提要件是他們必須先承認過去的罪行。(如果他們都不認為犯過任何錯,那咱們原諒他們個鳥!)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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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吐不快 - 大家一起來
作者 楚狂志竻
前伊拉克強人──海珊,在美軍所扶持建立的新政權司法制度下接受審判,面對他殘酷的族群屠殺惡行,在2006年12月30日走上絞架伏法。轉型正義的完成,大快人心,讓屠夫的昔日跟隨者心有忌憚,也讓那些想效法海珊暴行的獨裁者有所警惕。
轉型正義在台灣不但是遲來的正義,甚至是不來的正義。蔣政權的遺孽繼續掌控著台灣的命運,尤其是那個以蔣政權接班人自居,見到蔣介石棺木就三跪九叩的「英」屬「九」龍生的,更是台灣最主要的亂源;立法院的不斷杯葛傾軋,紅衫暴民的肆虐,傲慢無理的對待台灣人的代表,都是此廝的傑作。
「英」屬「九」龍生的,多年來更是處心積慮地攏絡一些意志不堅的228遺族親屬,企圖掌握對228大屠殺的詮釋權。少數奴性重的台灣人不但接受外來政權的攏絡,更甚者,還有出賣靈魂為蔣政權遺孽作嫁的奴才。
台灣人什麼時候覺醒?台灣人什麼時候可以起而行?民進黨六年來沒有盡到替台灣人爭取解釋歷史的權利。
所剩不到兩年的日子,民進黨至少可以發動其所控制的教科書編輯機構,將台灣人在228大屠殺以及其後的白色恐怖被支那人蹂躪的狀況,一五一十的列在國中、高中的歷史課本。(實在搞不清楚,為什麼台灣的小孩子必須知道從湖南到江西的鐵路怎麼稱呼?湘贛線?)
民間,尤其是台灣社或澄社等人力資源比較豐富的社團,應該要發揮起頭作用,把台灣人自從1945年太平洋戰爭結束後的歷史軌跡好好地刻畫在全國人民心裏。
台灣應該要比照南非的作法:曾經迫害台灣人的支那人或支那人的台灣走狗可以被赦免,但是,前提要件是他們必須先承認過去的罪行。(如果他們都不認為犯過任何錯,那咱們原諒他們個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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